一笔财产已因刑事案件被冻结,另一案件还需要控制,是否只能再实施一遍同样冻结,或者完全不能办理?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确,已经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禁止重复与允许依法轮候,应同时理解,不能只引用其中半句。
先对应到同一项财产和控制范围
要核已有措施的机关、对象、金额和期限,不能只因同一账户出现过记录,就认定其全部现有或后来流入资金永远不受其他措施。不同财产名称相近,也未必是同一项权益,需以真实文书和记录对应。
反过来,几个机关各有案件,不意味着同一笔已控财产可以不分范围反复计算控制。账户查询、冻结与最终划付各有作用,知道账户有钱,不自动产生直接扣划的权限。
轮候不是当事人自行改变既有措施
本条允许依法轮候,不是由财产持有人自己指定哪一个案件在先,也不意味着签一份私人协议就能解除原冻结。应由有关机关及协助单位依法衔接,具体记录和实际效果通过有权渠道核实。
冻结先后与最终实体受偿,也不能简单画等号。是否存在被害人返还、其他权利及特别法律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另核;不能仅凭听说已经轮候,就保证某人必然最先取得全部款项。
不与行政机关的权限直接互套
行政强制与司法、刑事措施有不同制度。不能只因法院执行有轮候,就推导行政机关当然有相同权限;本题讨论的是公安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明确刑事安排,也不能反过来用另一程序的限制抹去本条。
当事人可整理逐项措施清单,记录具体对象、决定及实际受限情况,对认为重叠或失去依据的部分依法提出请求。不抢先转移、处分财产来决定由谁处理,也不将其中一项解除理解为所有限制都已消失。把重复控制与依法轮候分清,才能让多案衔接落到可核查的范围,而非围绕账户上有几个冻结标签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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