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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通话记录因故意毁证缺失,可以直接按工作天数估出全部拨打量吗

电信诈骗电话或信息记录缺失,不等于只能停止认定,也不等于可以按在职天数任意推算。2016年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末段,针对故意隐匿、毁灭证据导致次数、条数难以收集,规定了结合真实日数量与期间等证据的综合认定方法。

先核记录为何缺失

应有根据说明系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相应数量证据难收。普通系统故障、取证尚未完成或资料在第三方保管,不能不辨原因一律套用毁证背景,也不能从记录缺失直接推定本来每天都有同样业务量。

尚可依法调取的数据,应提出具体线索和请求,不由当事人擅自侵入账号补证,更不能通过清空设备规避调查。对真实缺失范围,应准确说明而不补造原始记录。

日数量本身需要查证属实

意见允许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实施犯罪的时间、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这里不是随意挑一个最高产日,乘以所有在职天数;日数据、犯罪期间和参与范围都要有对应依据。

排班、账号使用、任务、剩余日志和其他合法证据,应与拟认定的日期相连。停工、离开、非诈骗业务或不同人员共用设备等事实,需要真实纳入,不能只保留支持最大数量的记录。

综合认定仍须说明推理过程

应展示基础数据、使用方法、其他印证以及尚有的不确定部分,使办案机关和辩护能够复核。不能把结论写成大概每天如此,却不给任何可查证材料;本人一句从没打过,也不能自动排除已有可靠证据。

该规则处理的是特定数量事实,不将工资天数直接变成犯罪天数,也不代替主观、行为和其他构成证明。统计人次、信息条数与实际骗得财物,还应分开,防止同一业务在多张表中重复相加。

提出意见可准确定位哪一天数据可靠、哪段期间缺少依据、何种事实影响估算。依法核查缺口,比单凭记录找不到就全盘否定或无条件放大,更有助于使认定符合真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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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