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批食品销售金额相同,是否就应适用同一个刑事处罚档次?需要先确定具体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法定构成及司法解释的情节安排上并不相同,不能见到食品二字就共用一张金额表。
基本构成先于数额对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条件;第一百四十四条针对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以及明知而销售相应食品等情形。某项不达标准,是否已达到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仍需适当证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也不能仅凭个人感觉认定。
同一检验结果应先与对象、限量或禁用性质、实际行为连接。不能为选择一个看起来较轻的金额档,先将有毒原料改称普通添加剂;也不能把任何检出物都直接说成禁用非食品原料。
金额条目本身就存在差异
现行解释第三条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列为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第七条对有毒、有害食品,列的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第八条又将五十万元以上列入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能将第三条二十万元以上不分上限的表述,直接抄作有毒食品所有较高档的共同结论。
解释还规定若干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附特定条件的情形,以及健康后果等不同路径。完整金额虽重要,却不是只有达到某数才能构罪或升级的唯一指标。低于一项数额,也可能需审查其他明确条目,不能按一张表反向承诺无罪。
形成可复算的罪名与情节对应
黔江读者可先列物质与食品性质、行为时间、生产销售范围、金额计算、人数及健康后果,逐项标出证据。不同批次性质不同的,分开说明,不能将正常商品全部加进问题食品金额,也不能重复统计同一流转款。
金额档次之外,个人明知、参与范围、单位责任和时间适用仍需核实。对已经发生的风险应及时依法处理,不以未获完整检验结果为由继续销售,也不把网络上的另一罪名金额摘要当作本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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