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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采取保全还没判决,虚假诉讼罪的危害门槛怎样审查

虚构债务起诉后,法院只采取保全措施,尚未开庭判决,当事人是否就绝无虚假诉讼刑事风险?2018年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或行为保全的,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列明情形。不能把胜诉或实际领款当作全部案件共同前提。

必须先证明基础事实是捏造

真实债权申请保全、请求后来未获支持或担保材料有争议,不自动等同本罪。要审查是否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纠纷,或属于解释明定的其他捏造事实行为,以及申请人真实知道什么。证据不足与明知造假不同,不能靠最终败诉倒推故意。

保全措施还须基于所指捏造事实采取。应取得申请、相应证据、担保、裁定和实施记录,核具体保全对象、范围与形成依据。提出过保全申请,与法院已经采取措施,不是同一事实;也不能只因账户暂时无法使用就未经核实认定一定由这次虚假申请引起。

基本危害与情节严重不是一个门槛

第二条解决刑法第一款的基本危害条件。第三条第一项另对相应保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规定情节严重。不能把较重层次的百万元条件移作所有保全型虚假诉讼的必要入罪门槛,也不能拿被冻结财产面额直接代替实际经济损失。

解释还列其他基本危害及严重情形,具体按真实过程分别核对,不能只选最容易描述的一项。刑事结论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文章不把一份保全裁定当作申请人已经构罪的判决。

后来撤诉或解除保全,不会改写原过程

相关人员及时纠正、依法解除风险、赔偿等事实,应据实提交并依条件评价,但不能倒填申请记录或宣称措施后来解除了就从未发生。对真实债务的履行也要分别处理,不应以怀疑虚假诉讼为由拒绝一切合法请求。

黔江当事人可形成“捏造事实证据—申请—法院措施—实际影响—后续纠正”目录。损失未核实就写待核,保留原始营业与资金记录,不制造高额损失证明。及时依法提出民事救济、移送线索或刑事意见应根据真实阶段衔接,报案本身不保证保全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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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