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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称派遣协议是两企业商业合同,员工与本人相关的内容也无权知道吗

派遣协议不是与员工无关、可以完全保密的两家公司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后,不能对被派遣劳动者只说你不需要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派遣单位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第五十九条列明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事项。这些内容会影响劳动者了解实际派遣安排和自身权益。

不过,法定告知义务不宜被直接扩张为员工可以无条件取得两企业之间全部无关商业资料或其他员工个人信息。具体告知内容、载体及证据应围绕法律规定和本人相关安排,不能以保护无关秘密为由连本人的岗位、期限、报酬都不说明。

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应能够相互对应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则由两个单位订立,二者主体不同,但与本人实际岗位、用工单位和期限等有关的内容不应含糊矛盾。发现劳动合同写一家单位、实际长期安排在另一主体工作,应及时询问真实安排,而非只看胸牌上的品牌。

可以依法要求说明本人适用的岗位、期限、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和社保相关信息,保存告知文件及回复。单位如仅用一份通用模板回复,应进一步核对其是否确实对应当前员工和实际项目,不能把张贴一张空白协议当作已完成具体告知。

服务费与劳动报酬不应混为一谈

两个单位之间商业服务费用如何结算,与劳动者依法应得工资不同。第六十条同时禁止派遣单位克扣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并禁止两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费。不能把单位间欠服务费直接解释成员工应补一笔管理费才能上班,具体款项性质和依据仍须查明。

了解到协议金额,也不意味着所有企业间支付都属于个人工资。管理成本、依法承担的其他项目与劳动报酬应按真实法律关系区分,不能只用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转款总额,直接认定劳动者个人应全部取得。

未告知时提出具体核查比只争合同复印件更有效

可列明没有获知、与实际不一致的事项,请派遣单位依法告知并要求用工单位就其相应职责作说明。对工资、社保或劳动条件已经发生的争议,应及时使用适当程序,不能因为等待协议副本就忽略维权期限。

企业可保存告知版本、日期、送达和变更记录,涉及调整时及时解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派遣协议既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也不能成为遮蔽本人用工条件的黑箱;清楚告知与准确分清报酬项目,有助于降低两单位之间分工给员工带来的信息障碍。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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