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职工工伤治疗期间收到单位补发的上年度绩效,后来评定伤残,单位却说“之前那笔已经算工伤补助,不再另付”。不能只看钱在什么时候到账。上年度已经形成的绩效工资,与按工伤条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律依据和对应事项不同,单位不能仅靠事后修改账目就当然抵掉另一项权利。
先查这笔绩效何时形成
核对原年度考核、奖金通知、工资明细、同批人员发放记录、单位欠付说明及付款备注。如果金额在工伤发生前已经核定,单位因资金问题延迟发放,这些材料有助于证明是清偿历史工资。不能因为到账日在停工留薪期间,就把它全部算成本期工资或工伤待遇。
如果此前并没有确定绩效,付款时又明确约定为某项工伤费用预付,则要查实际约定和其他证据。银行备注写“补助”可能不够具体,也不能仅凭一方事后解释定性。应尽早要求单位提供与付款对应的计算表和凭据。
工伤待遇应按项目列账
停工留薪期间依法维持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及其他伤残待遇,各有条件、标准和支付主体。不能笼统合并成一个“单位已经给过钱”的总数。工伤保险条例对停工留薪与评定伤残后的待遇衔接另有规定,具体期间也需要按有效认定和鉴定资料核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结合伤残等级、法定计算口径和参保情况确定,正常情况下相应基金支付与单位支付项目应区分;未依法参保等情形,则要核查单位依法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单位愿意先垫一笔,就认定经办机构已经核定或所有待遇已结清。
“可以扣掉”要说明扣的是同一笔义务
已经依法支付的同一项目,核算余额时当然应避免重复领取。例如,确有明确记录证明预付的是该项伤残补助,后续结算可以核对;但历史绩效工资已到期、员工也有权取得时,支付该工资并不当然产生单位可以抵扣伤残待遇的另一个债权。
若单位提出以前存在多付、借款或其他应返还金额,需要另行说明事实、法律依据及是否具备相应处理条件,不能自行把所有款项归入“工伤已付”。职工也应完整披露基金到账、单位垫款及其他付款,不能为了争取金额而隐去已获支付的同一项目。
遇到要求补签收据,先核对文字
收据应准确记载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性质。不要在已经领取旧绩效之后,未经核对又签“工伤全部补偿已付、今后不再主张”的文件。若已经签署,需要结合签署背景、付款事实和法律规则审查效力,不能简单认为签了就永远无权提出异议,也不能断言任何和解都无效。
建议制作逐笔表:付款日、付款人、原约定用途、单位现解释、对应项目及证据。将争议缩小到具体一笔资金后,律师才能判断需要主张哪项未付待遇、工资差额,或处理协议争议。
办理时携带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或经办记录,以及上年度绩效形成材料。涉及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与社保经办核定异议,应分别核对程序和期限,不宜只等待单位财务口头答复“正在调整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