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作收入不能直接代表事故期间没有损失
伤者定残后找到薪酬更高的工作,并不能据此反推住院和休养期间没有实际误工。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和关注期间不同,应先分别列明。把后来一个月的高工资拿来冲掉全部历史误工,或者把事故后每一期收入差额都重复计入两项赔偿,都可能偏离实际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医疗证明、原工资支付和停工情况因此很重要。是否已经定残,并不代替对之前休养必要性与收入减少的核查。
把收入变化按时间拆开
可按事故前、治疗休养、恢复工作和定残后四个阶段整理工资、纳税、社保及银行资料。新工作入职日期、试用待遇、奖金条件与原岗位可能不同,不能只截取最高的一笔到账。补发历史工资、一次性补贴和正常月薪也应区分,避免把偶然款项当作长期收入。
伤者持续误工的期间如何确定,应依医疗证明、恢复情况及规则判断;残疾后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不意味着所有伤者都一律按最长时间计。已经恢复工作却仍主张完全停工,应说明真实事实;单位保留岗位或照常支付报酬,也要在损失计算中如实反映。
残疾赔偿金不是简单逐月工资差
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采用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法定统计标准及年限相关的计算规则。同时规定,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较轻却严重影响职业的,可以相应调整。因此,不能绝对地说新收入对残疾赔偿金永远没有影响,也不能说收入提高就必须全部取消。
具体应说明伤残对职业能力和就业的实际影响,新工作是否稳定、是否需要额外支持,以及收入变化的真实原因。单凭换岗后收入表面增加,未必足以完整反映劳动能力;但存在的收入、岗位和工作状态也不能隐瞒。请求调整的一方,应提出具体事实和法律理由,而不是只用经济条件好坏推定应赔多少。
委托前形成两张计算表
黔江事故当事人可将误工费按期间、必要休养和实际收入减少列一张表,将残疾赔偿金的等级、统计口径、年龄和可能调整因素另列一张。已经支付的同项金额真实扣减,个人保险与责任赔偿也按性质区分,不以总到账数简单相减。
赔偿尚在审理中,收入资料发生重要变化应及时补充;已经有生效裁判或有效结清协议,则还要先判断能否以及通过何种程序处理,不能把新工作情况直接当成自动重算的理由。律师能够协助核对材料和提出有依据的请求,无法只凭一张伤残证或一份新劳动合同承诺固定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