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拟把合同范围内混凝土主体结构整体分包给另一家企业,即使建设单位表示同意、对方也有资质,仍不能只凭这两点认定合法。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将相应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列入违法分包。
先看实际交出去的是什么,而不是合同名称
需核图纸、总包范围和实际施工组织,确认是否将主体结构工程交给另一单位独立承包。写成技术合作、联合管理或材料劳务套餐,并不能改变谁实际负责组织施工、材料设备、技术质量和现场人员的事实。
普通材料供应、专业辅助服务和依法安排的劳务作业,不宜仅因外部人员进入现场就一律认定为主体结构工程分包;但也不能把工程整体交出后,只在合同封面保留劳务两个字。具体范围和组织管理要与真实履行对应,不能只看收据上写了什么费用。
建设单位认可不是突破禁止范围的许可
一般可依法分包的部分工程,是否有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与主体结构自行完成的要求,是不同层次。建设单位愿意签字,不意味着可以排除法定限制;另一单位资质合格,也不能自动把不允许整体分包的范围变成允许。
需要进一步核对具体工程类型和适用规范。有关违法行为认定办法对钢结构工程等有特定表述,不能把本文混凝土主体结构的结论不加区别套到所有专业工程;抢险救灾、临时建筑或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适用范围,也应依法律分别核实,不靠一个工程名称作判断。
现场管理不能只剩总包的一枚公章
判断时应看管理人员真实履职、技术方案、质量安全管理、材料设备和资金等资料。总承包单位不能只收管理费、在别人完成的资料上盖章,就认为已经自行完成全部应由其承担的施工责任。
对已经存在的错误安排,应依法评估纠正和接续方案,保持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不通过倒签劳动合同或编造施工记录制造自己实际组织过的外观。相关工资、已完工程和资料交接问题,也不能因分包存在违法就任意停止处理。
合法施工安排与价款救济分开核查
违法分包的行政责任、有关合同效力、已完工程质量和相应价款请求,有不同适用条件。不能由一方只说分包违法,就推断全部工程都可以不付钱;也不能因为工程验收合格,便认为此前施工组织中的违法行为全部消失。
黔江项目可以将施工合同、拟分包范围、人员管理和现场事实一并交由专业人员核查,明确哪些属于允许的协作、哪些触及禁止安排,再依法调整。遇到结构安全问题应由适格专业人员处理,不凭法律文章决定拆改方案。真正需要确认的是能否合法交出这部分工程,不能停在有人同意、对方有证这两个表面条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