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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没有单方解除权,却在诉讼中都要求解除,法院必须维持合同吗

合作双方闹到法院,各自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解除,法院却发现两人都没有相应单方解除权。是不是因此必须判合同继续维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双方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却均主张解除等情形,在没有另一意思表示的条件下,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双方想结束关系,与谁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分别审查。

先区分单方解除权与双方真实的结束意思

一方依法或依约享有解除权,可以按相应条件行使;没有权利,仅发通知或起诉,不自然使合同解除。但双方都已明确不愿继续履行,不能只因为各自指控的法定解除理由未被证明,就完全忽略一致结束关系的真实表达。

应读取诉状、答辩、反诉和庭审陈述,明确究竟主张继续履行,还是要求终结。口头抱怨合作困难、表示愿意再谈,与已作出解除请求不同,不能将协商语气截成一份不存在的合意。

第五十二条列明两类可认定解除的情形

一类是一方主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法院认为不符条件,但对方同意解除;另一类是双方均不符解除权条件,却均主张解除。条文规定,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法院可以认定解除。

这里是可以结合真实请求认定,不是出现任何一个解除字样就必须自动判解除。有关表达是否仅为附条件的备选请求、有无明确保留及另一真实意思,应完整审查,不能只选双方各一句对己有利的话来拼出结论。

责任和清算未谈好,不当然挡住解除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双方协商解除时没有处理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一方主张已解除的,应予支持,但另有约定除外。因此,争议赔多少、费用怎样算,与是否已经真实同意结束,应分层核查。

如双方明确把完成某项条件作为结束前提,应按真实内容审查,而不能把所有未定金额都当作自动解除或自动不解除。确认结束合作,也不意味着谁承认对方全部违约指控,或者放弃自己仍有依据的请求。

判明结束关系后,另列财产及责任项目

本条要求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规则处理返还、补救、赔偿及结算清理。已经履行的部分、款项、资料和财产,应有去向,不是双方都不合作就可以各自任意占有。

解除时间及其对计算的影响,应结合真实表示、事实和适用规则明确,不能一方为了减少费用自行倒填日期。已付金额、可利用成果、避免的损失和其他补偿,应依法纳入,防止一边保留全部利益,一边要求对方按从未履行重复赔偿。

法律服务可交付双方实际请求、另有意思与条件、关系结束节点、返还责任四项意见。第五十二条解决的是在双方均欲结束时如何识别真实意思,不能被误用为无权解除的一方随时单方面退出,也不能让尚未谈妥违约责任成为永远强留一份双方都明确要求结束的合同的理由。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五百六十七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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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