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发通知将质保金比例上调,不一定能单方改变已生效合同。先核对原约定、是否有明确有效的调整机制、通知范围及供货方是否接受,而不是只凭客户内部政策更新就重新扣款。
哪一笔订单受影响
框架协议、已确认订单和未来尚未成交业务可能适用不同规则。新订单在明确新条件后被有效接受,与已履行订单被事后提高比例不同。供应商继续发货可能成为判断意思的因素,但是否接受所有新条款仍需结合通知、回复和履行具体分析。
质保金基数、比例、保留期限、返还条件与质量索赔是不同事项。对方提高比例却不说明截止时间,不能据此无限期扣住价款;供应商也不能因比例争议就推定完全无须承担真实质量责任。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原安排 | 合同、订单及原结算 | 原质保金怎样计算和返还 |
| 变更依据 | 新政策、通知与双方沟通 | 是否有权调整及是否共同同意 |
| 实际扣款 | 扣款明细、到期与已返还 | 哪部分已超出约定 |
回复应明确而不制造新的违约
收到通知后及时列出受影响订单、不同意或需协商的项目,保留无争议履行的说明。要暂停交货、拒绝全部结算或解除合同,应另核对相应条件及通知程序,不能把反对扣款直接等同于有权停履全部义务。
协商可明确旧订单按原条件、新订单适用新方案,或约定有依据的过渡安排。签结算文件时核对是否隐藏认可新比例与放弃旧欠款,避免只盯最终应收数字。进入诉讼时逐单主张净额,并说明质保义务是否已到期或存在合理争议。
黔江供货人向异地采购方供货时,应保存实际送达的通知和回复,不能认为采购方集团规则当然约束所有独立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