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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还款协议约定以商铺抵债,未过户前原借款是否已经消灭

借款已经到期,双方签字约定用黔江一间商铺抵偿,商铺却一直没有过户。此时不能仅凭“签了抵债协议”就断定借款已结清,也不能反过来说未登记便必然可以不受限制地追索全部旧债。应先阅读双方怎样约定旧债与新协议的关系,再检查商铺能否实际交付、转移产权。

先把三个日期和两项约定写清楚

借款到期日、抵债协议签订日、约定办理登记日,决定问题属于到期后的清偿安排,还是提前设置的担保。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通常自意思一致时生效;在没有另行约定等例外的情况下,履行抵债协议后,相应原债务才消灭。协议生效与不动产物权转移并非同一件事。

需重点查找“本协议签署即结清”“过户后结清”“抵偿本金及截至某日利息”等文字。前一种表达可能影响当事人是否以新债替代原债的认定;不能只摘一行而忽略补充协议、实际交接和双方后续催款。抵债金额与房屋评估价也不是天然相等,应列明抵多少本金、多少利息、是否还有余额。

拿到钥匙,还应核对什么

交付钥匙、收取商铺租金,可以证明部分履行,却未必证明产权已经转移。应依法核对权利人、共有状况、查封与抵押、用途、租赁以及登记条件。出借人收到债务人亲属名下商铺的钥匙,不等于亲属已经同意转让;抵押权人也不会因为两名当事人签了协议就当然失去权利。

资料上应把权属查询、产权人签字、租户交接、税费承担、已有押金与租金归属分别保留。约定办理登记却因查封不能履行,与出借人未提供约定材料导致迟延,责任判断可能不同。黔江的具体办证材料和窗口要求,应就拟抵债商铺向有权登记机构核实,不能用其他房屋的办证经验代替。

催告以后,怎样选择请求

到期后的抵债协议未按约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司法解释允许债权人依法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抵债协议,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除外。因此,催告应写清缺少的手续、履行期限和送达方式,并保留到达证据。能否要求过户,还要考虑权属及履行障碍,不能只看债务人曾经承诺。

选择主张旧债时,应扣除已经实现的清偿部分,避免既保留足额抵债财产又全额索款。若借款尚未到期就约定不还款商铺自动归出借人,则需另按担保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审查,不宜直接套用到期后的选择规则。

准备诉讼材料时,至少应形成借款及到账凭证、抵债协议、权属与履行状态、催告及送达四组材料。即使法院确认抵债协议或形成调解书,也不能一概理解为无需依法办理产权手续,或能够排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