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两家券商联合主承销公司债券,写明一家只负责销售就能免去主承销义务吗

联合主承销身份不只是对外宣传名称

公司债券由两家承销机构联合担任主承销,一家认为内部已经约定只负责销售,便无需承担主承销核查工作。《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不能仅凭内部任务分配抹去其法定身份。

首先应核对真实承销协议、发行文件和实际业务安排,确认各方是联合主承销、承销团其他成员还是其他服务机构。不能把副主承销与联合主承销随意混称,也不能只依一名销售人员的口头称呼决定法律角色。

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分别说明什么

第四十三条要求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界定权利义务并明确承销基数;采用包销的,应明确包销责任。组成承销团的,还应有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工作。

内部可以依法安排执行分工,但分工文件应与共同履责相衔接,明确资料取得、问题升级、版本确认和相互核验方式。不能让一方既以主承销名义出现,又对重要信息完全没有接触渠道,最后只凭另一方一句已经审过就签署结论。

共同履责不等于不问事实统一赔偿比例

第四十一条对主承销商勤勉核查及合理怀疑后的调查复核另有要求。联合机构应核对自己实际如何履行、如何取得其他机构工作的合理依据,不能以零收费、分成少或没有参加某次会议自动免除应尽义务。

但发生争议时,具体民事赔偿范围、责任形式和内部追偿,仍需按适用法律、各方行为及证据判断。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的监管要求,不能被不加分析改写成任何债券损失均由每家按同样比例无条件赔偿。

副主承销和一般成员也不能虚假承销

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可以设副主承销协助组织。成员应按承销团及承销协议开展活动,不得虚假承销。是否参与销售、承担何种责任及留存哪些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不是签一个挂名协议就完成全部工作。

发行人也应向实际需要履职的机构提供真实完整资料,不能选择性给不同主承销商提供互不一致的信息,再利用相互不知情推动发行。重要差异应核对解释并依法处理,不能留待发行后才由投资者承担信息不明的后果。

企业最终应得到一致可回查的承销安排

黔江企业筹备联合主承销发行,可列机构身份、协议、工作及复核职责、问题处理、对外文件版本和签署记录。包销、代销、承销基数与费用等也应清楚,避免把销售额度分配误当全部责任边界。

发现协议中的免责或角色描述与实际主承销身份冲突,应在执行前研究调整,不用事后补签日期或改称机构名字处理。联合的目的在共同完成发行工作,不能使法定职责在多份协议之间成为无人负责的空白。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