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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尚未进场,原物业继续必要服务能要求费用吗

合同终止与新主体接管之间,可能仍有必要服务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新物业或业主自行管理安排尚未接管,原物业不能只说合同没了便立即放弃全部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在新主体接管前,原物业应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物业费。该规则服务于衔接秩序,不是允许原物业无限期赖场收费。

应先查合同是否确已终止、谁依法决定新的接管安排、何时实际接管。合同只是期满但尚未依法作出续聘另聘决定且继续服务,可能属于第九百四十八条的不定期合同继续状态,不能与已经终止后的过渡阶段混用。

继续服务必须与依法退出、交接一起理解

第九百四十九条要求原物业按约定或合理期限退出,交还物业服务用房、设施及必要资料,配合新物业交接并如实告知管理状况;违反相应义务的,不得请求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因此,原物业不能一边拒交关键资料、阻止新物业进场,一边借第九百五十条主张自己必须继续收费。

业主或新接管主体也应提供真实可执行的接收安排,不能只口头要求马上撤出,却对必要设施、事项和联系人无人接收。各方是否配合、接管障碍由谁造成,应保存通知和实际过程,不能事后单方面描述。

过渡期间费用要对应实际服务和依法履行

核对期间、服务范围、收费依据及实际支出,区分已经提供的事项、未履行部分与重复收费。不是原合同总价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不加审查完整照收,也不是业主只需一句我们已经解聘便可否认真实依法提供的过渡服务。

同一期间存在新旧服务人分别收费的,应查各自实际职责和接管状态,不能简单要求业主为完全相同事项重复支付。前期欠费、过渡费用和交接造成的损失,应分别列示,不用收取旧欠款作为拒绝交接的通用条件。

交接清单应覆盖正在处理的事项

可列明设施、用房、钥匙、账户及资料、未完成维修、紧急联络、相关期限和正在履行的安排,并记录接收主体及时间。涉及业主个人信息、第三方合同等,应依法处理交接与保密,不能以隐私为由交空白清单,也不能无范围复制传播。

发生争议时,用合同终止依据、书面通知、实际服务与交接记录说明每一阶段。继续处理事项的权利义务与收费资格并非脱离诚信交接而存在;把谁何时真正接管查清,才可能依法算清过渡服务费,而非陷入不撤就一直收费或终止就一切停止的两种误解。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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