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对已持照人员申请增加类别签注,明确不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学历要求限制。不能把初次申请的本科及以上条件不加区分地套给所有增加类别申请,也不能把这项豁免扩大为全部条件、全部签注变更均免审。
先确认是真实持照后的类别增加
应核现有执照、拟增加事项及实际申请关系。尚只有培训证明而未获执照,不当然属于已持照;信息补发、工作地点变更和类别增加,也不能只因都要填表就混作同一事项。
该项文字针对申请增加执照类别签注。对于其他条件,第三十条仍以符合第二十一条为基础,并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不能仅凭学历例外直接宣称体检、培训、知识技能及适用经历均不再需要。
经历可以依法简化,但须有真实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已有另一类别的申请经历,可据实际情况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一半。如何结合类别与岗位落实,需按真实条件和有权安排核实,不让培训机构自行承诺交费即可免掉所有实作。
申请材料应连接原执照、增加类别、相应培训考核、经历以及其他适用证明。旧学历材料如何记录应如实,不为适用例外制作一份不存在的本科毕业证,也不通过借用他人执照冒充已持照身份。
形成的判断应同时说明哪一个条件依法例外、其他条件仍怎样满足、实际签注是否办结。本文不评定具体申请人资格,也不把增加类别批准解释为可在任何新地点未经签注和注册就独立上岗。
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第9号)](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604/t20260409_4203344.html),第二十一至二十二、三十、四十一至四十二条;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