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持有残疾证的员工,希望在企业所得税中享受工资加计扣除,不能只把证件复印件交给财务就结束。财税二〇〇九年第七十号对真实安置、合同、社保、工资和工作设施设有同时满足的条件;办理程序还应结合后来施行的申报、留存备查规则,不能继续照旧通知理解为先拿到备案回执才可能享受。
加计扣除的是实际工资,不是按人数发补贴
该通知允许企业在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该工资百分之百加计扣除。它减少的是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财政按工资金额向企业返现,也不意味着员工本人因此可以少领一部分工资。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工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终了申报及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财务应把普通工资列支、加计金额和税额效果分开,不能为凑优惠虚增工资,也不应把预期节税数额写成劳动者必须接受降薪的条件。
真实上岗和合同期限要同时核
通知第三条要求与每位安置人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企业实际上岗。只借证件挂名、由别人代打卡或者工资到账后立即返给公司,不会因为合同盖章就变成真实安置。
应保存与实际工作相符的岗位、考勤及履职资料,并按残疾人的真实状况合理安排工作。优惠条件中的合同或服务协议表述,也不能被理解为企业可任意把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改写成外包,规避劳动权益和法定社保。
社保、银行工资与基本设施逐人对应
企业须按月足额缴纳通知列明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不低于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具备安置其工作的基本设施。不能拿其他员工社保记录覆盖,也不能把账上计提视为已经实际支付。
工资表、银行支付、社保月份和人员身份应可逐项对应;发现漏缴或记录差异,应先依法核实纠正及其对优惠条件的影响,不承诺事后补一张汇总表就能消除所有期间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当时当地真实适用规定核,不凭外地旧数字判断。
办理方式采用申报享受与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八年第二十三号公告修订的办理办法,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不能仅因二〇〇九年通知仍展示旧备案文字,就继续把旧手续宣传成当前统一前置审批。
企业应依实际适用目录归集身份、用工、社保、工资和设施等证明,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办法第十条规定,资料从享受优惠当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十年;多项优惠要分别归集,不能只留税表而无法解释所据事实。
用工责任与税收资格不互相替代
彭水企业可在人事、财务之间建立逐人逐月核对,明确实际安置期间、合同和支付情况。某次扣除未能享受,不等于劳动者已经提供的劳动可以不付工资;税务申报已通过,也不代替劳动安全、合理工作安排等义务。对历史申报发现错误,应按真实税务程序更正,不以删除人员资料或让员工补签虚假文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