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淤疏浚已有批复,赣州企业擅开上岸点和堆砂为何仍被罚五十万元

清淤疏浚属于整治工程,也已经有批复,施工中为方便转运另设上岸点、把砂石临时堆在河道内,是否仍完全受原批复保护?长江委发布的赣州企业案,审查的是实际施工是否违反批准要求,而不是只查企业手里有没有一份工程文件。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西赣州公开案例研究;供彭水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行政机关(非审理法院):赣州市水利局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清淤疏浚属于整治工程,也已经有批复,施工中为方便转运另设上岸点、把砂石临时堆在河道内,是否仍完全受原批复保护?长江委发布的赣州企业案,审查的是实际施工是否违反批准要求,而不是只查企业手里有没有一份工程文件。本文为真实公开执法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已有批准与按批准实施必须分别证明

二〇二四年七月,赣州市水利局巡查发现,当地某国企在清淤疏浚整治工程期间违反批复,擅自开设上岸点,在河道内违法堆放砂石。第三方测量确认非法侵占河道面积一点五万余平方米,堆放砂石约零点七七万立方米。公开稿没有披露企业名称、具体批复编号及处罚日期,不能自行补齐。

面积与砂石体积说明不同对象,不能拿体积除以面积就认定全部区域统一堆放厚度。应将批准上岸位置、允许施工范围和真实堆放边界放在同一坐标资料中核对,不仅比较工程总名称或项目预算。

取证要连接现场位置、主体与实际行为

官方介绍执法中运用无人机取证和第三方测绘。其价值在于让河道占用有可核的位置与规模,不是宣称拍到一张航拍图便无须审查形成时间、对应地点和测量方法。企业持不同意见,应具体指向范围、数据、施工期间或责任主体,依法提供资料,不删除原始作业记录。

本案企业为国企、工程具有重点属性,均未排除违法利用占用岸线的责任。也不能反推所有施工单位只要被拍到堆料就必定违法,仍需核河湖管理范围、批准内容及实际施工。原案确已查明偏离批复,而非仅有未经验证的举报。

罚款和整改结果不能相互替代

赣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限期整改,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及江西裁量基准罚款五十万元,企业按期缴款并整改到位。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岸线的停止、拆除恢复、费用和罚没责任;原案结果应据公开事实表述,不从摘要补写另有多少违法所得。

江西裁量基准和本案五十万元不是重庆同类项目的统一报价,整改到位也不倒推之前擅改已获追认。当前项目须按实际有效规范另核,不能以本案历史数额代替具体裁量。

项目管理中宜将批准及附件、变更需求、现场堆料和转运安排、检查整改、实际完成记录连续保存。需要调整的先依法核办理,不用一张后来更新的施工平面图,掩盖曾经发生的上岸点和占用变化。

公开来源:[长江委水行政执法第二案](https://slj.changdu.gov.cn/cdsslj/c101252/202604/0de3dc38106d420f805d9716fdb8aef4.shtml);[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12/t20201227_814985.s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