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的只是砗磲空贝壳,为何仍被处罚:盈海船务案分析

只负责运输砗磲贝壳,货物已经没有活体,是否仍可能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7号回答了死体、动物部分及运输环节的独立问题。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并非本所承办,忠县运输经营者可据此识别货物性质和运输许可风险,不能把本案金额直接当成今天统一处罚标准。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海南省公开案例研究;供彭水读者参考
案号
(2018)琼72行初14号;(2019)琼行终125号
审理机关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
官方来源

只负责运输砗磲贝壳,货物已经没有活体,是否仍可能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7号回答了死体、动物部分及运输环节的独立问题。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并非本所承办,忠县运输经营者可据此识别货物性质和运输许可风险,不能把本案金额直接当成今天统一处罚标准。

一、先把查获货物和行为核清

官方案例记载,2014年8月21日,盈海公司所属椰丰616号船在三沙海域被查获装载砗磲贝壳250吨。专业机构认定其中98%为大砗磲、2%为砗蠔,总价值373500元,公司未持相应特许运输许可。

这不是因一只来源未明普通贝壳直接推定全船违法,而有物种鉴定、数量及价值评估。货物通称、托运人说只是装饰材料,不能替代专业辨识;但也不能将任意海边贝壳未经鉴定一律说成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二、死亡不使保护客体当然消失

生效裁判认为,列入相关国际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珊瑚、砗磲,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依法保护。贝壳属于砗磲身体的一部分,因此属于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

公司的死体不违反法律抗辩未被采纳。判断重点不止货物能否存活,还在于是否为依法保护物种及其部分、衍生品,不能用已经失去生命活动为所有动物制品建立通用免责。

三、没有实施采捕也不能忽略运输责任

裁判将运输认定为非法开发利用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采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各环节可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依据案发时规定,运输有关动物或产品出县境应获批准并取得相应许可。

盈海公司未经许可从三沙向海南岛运输,不能仅以自己不是采捕者排除运输行为的违法性。这也不意味着任何承运人一见相关货物便必然承担同样责任,实际行为、物种、手续和适用条件仍需逐一查明。

四、法院支持的是本案历史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250吨贝壳、按实物价值三倍罚款1120500元的决定。海口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请,海南高院于2019年4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行政处罚诉讼结果,不能写成公司被判三倍民事赔偿或追究刑事罪责。公开案例明确了当时适用的法律版本,后来法律与名录、许可制度发生变化,处理现时业务必须另核有效规则,不机械复制历史条号和倍数。

五、运输业务应形成真实核验记录

忠县企业承接特殊动物或制品运输,可核货物清单、物种及来源、依法需要的许可、运输路线和实际承运主体,保存真实合同及交接。发现明显不一致应及时依法核实,不帮助改名换单掩盖保护物种。

受到处罚时,围绕鉴定、数量、许可义务、程序和法律时点提出具体意见,不只重复货物是死的。案例提示的是保护客体和运输环节各有法律意义,合法来源与合法运输条件应分别核查,不能相互替代。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