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没有明确约定某项特定质量标准,海外买方事后能仅以不符合自己期待要求退赔吗?最高法公布的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案,适用国际公约,结合长期交易、价格和合理期待认定交货标准,而非简单照搬境内一般买卖知识。
官方案的质量标准缺少明示约定
双方多年交易三角警示牌,形式发票记载型号、数量和单价,但未载明ECER27标准,后续交易也未书面明确。西班牙买方后来以不符合该标准为由,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索赔。法院结合既往交易和具体商品条件驳回请求,双方未上诉。
本案由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公开材料未载明案号和裁判年份。本分析为官方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对双方质量要求是否已进入合同,需以真实交易材料逐项审查。
先确定适用规则再解释质量义务
原案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未约定适用法律,法院据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新交易应另核适用范围、保留、排除约定等,不因涉及出口就一律套用本案,也不以我国民法典条文替代所有国际规则。
公约第三十五条涉及货物符合性。原案没有明确约定特定标准,法院综合合同和长期关系判断合理期待,不能将买方所在国一切适销或强制要求不经核对地自动转成卖方承诺,亦不能以没写标准就保证卖方可交任何质量。
历史交易能解释意思,但非永久免责
买方此前数次未就同类产品提出质量异议,继续沿用规格,与价格、商品一般使用价值及可转售情况共同成为审查材料。某一事实单独存在,不自动证明双方约定永远不变;后来已明确提出新用途或标准的,应审查是否达成变更。
检验报告应对应实际合同产品和应适用标准,不拿更高等级产品要求强行比较。卖方知道特定用途、双方明示或默示确认标准等不同事实,可能影响义务,不能将本案表述为出口商从不需要了解买方市场。
签约时把标准与验收写明
彭水外贸企业可明确技术版本、用途、认证、检验和文件、通知及争议解决,保存报价、发票和历史沟通。标准变更后涉及价格和交期,应真实确认,不只在新邮件附件角落添加重大条件。
律师审查应结合国际规则和实际证据,不承诺未写就不赔,亦不以买方事后期待当然认定违约。原案展示了公约下合理质量标准的形成过程,帮助交易双方把真实共识写清,避免用一方单独理解替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