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签了放弃工资船舶优先权的承诺,为什么法院仍确认优先受偿?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发布的二〇二五年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一,实际审理法院为宁波海事法院和浙江高院,不是彭水案件。黄某某曾在承诺书上签名放弃工资船舶优先权,但法院未认定这一格式承诺消灭其法定优先受偿权。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浙江宁波
案号
最高法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6发布)案例1
审理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宁波海事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与工伤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发布的二〇二五年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一,实际审理法院为宁波海事法院和浙江高院,不是彭水案件。黄某某曾在承诺书上签名放弃工资船舶优先权,但法院未认定这一格式承诺消灭其法定优先受偿权。船员工资保护与普通劳动债权、工程价款优先规则不能混同。

船卖了,工资未付,却先要求船员签放弃书

官方记载,黎某某雇用黄某某等十一名船员捕捞,随后船舶出售并变更登记。买受方将事先起草打印的承诺书交给船员,要求保证不向船舶及实际所有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包括黄某某在内七人签字。

船员离船时仍未拿到工资,雇主另出欠条承诺付款但未履行。争议不是船员从未提供劳动,也不是工资已经结清,而是未付款情况下那份格式承诺是否足以排除特定法定优先权。

法院同时审查法定权利与真实意思形成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有特定法定保护,承诺放弃不属于其消灭事由。本案雇主一方没有充分说明优先权的概念与放弃后果,利用优势要求船员签署格式文本,也不能只凭签名就认定充分真实的处分意思。

分析时既不能说任何签过的放弃书永远有效,也不能把一切劳务结算文件都宣布无效。需看具体法定权利、文本形成、说明及实际清偿,不能用自己对工资债权的一般理解替代特殊制度的判断。

结果包括三万元工资及优先权确认

一审(2024)浙72民初1535号判决雇主支付黄某某工资三万元,并确认该款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浙江高院在(2025)浙民终187号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方还记载,判决后十一名船员工资全部自动履行完毕。这是本案已经发生的履行结果,不能作为其他案件必然同样到账的保证;也不能据此把未披露的个人工资数额、船舶价款或责任比例自行补齐。

其他劳动者不能直接照搬船舶优先顺位

彭水读者可从本案理解签署放弃文本前核验具体权利、解释和付款状态的重要性,但不能把船舶优先权移植为普通企业员工对所有设备的同样权利。船员案件还要核对行为、裁判时点所适用的海商特别规定及程序。

遇到类似承诺,应保留原件、签署经过、工资计算和实际劳动记录,明确请求是工资、利息还是特定优先权,依法咨询相应程序。既不凭签名一项放弃全部审查,也不为了争取顺位擅自扣船、拿走财产或编造未领取工资的事实。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6发布)](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3641.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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