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账外经营后再还特定债务,张某红妨害清算案怎样核阶段

重整期间的经营流水,与进入清算后的财产处分,不能在刑事分析中抹去时间区别。许昌中院发布的张某红案,既记载管理人接管背景下的账外经营,也明确其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置账户余额、隐瞒相关资料。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彭水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重整期间的经营流水,与进入清算后的财产处分,不能在刑事分析中抹去时间区别。许昌中院发布的张某红案,既记载管理人接管背景下的账外经营,也明确其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置账户余额、隐瞒相关资料。本文研究该官方典型案例,非本所承办。

管理人已指定,实际经营者仍控制账外收支

河南浩某塑业公司因资不抵债,二〇一八年七月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二〇二一年十一月被宣告破产。实际经营管理人张某红明知已有管理人,仍指使出纳使用出纳本人及其母亲的个人账户收支公司钱款,开展账外经营。

司法会计鉴定记载,重整期间相关账户收入约九千二百四十九万元、支出约九千一百七十八万元。这是相应期间账户收支统计,不能直接把收入认定为张个人侵占额,也不能用收入减支出自行断定全部债权损失或最终余额。

清算后的处分和不交资料,也是判决明确核到的事实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张擅自处置上述账户余额,其中七十万元用于偿还菅某对公司的借款。破产审计中又未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导致管理人不能完全掌握实际经营情况,不能如实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针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的特定行为及严重损害。法院把重整账外经营与进入清算后的擅自处分一并说明;不能截取前半段,便将任何重整期间正常经营都直接等同妨害清算,也不能忽略后来的处分和隐瞒而仅作普通付款理解。

账外经营并非本案唯一需要证明的标签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构成妨害清算罪,结合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判八个月、罚金五万元。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公开材料只说二〇二四年四月主动投案,未披露刑事判决日和案号,不能将投案日或发布日充作判日。

材料未宣布出纳及其母亲均被定罪,不能仅由账户在其名下推定相同刑责。是否直接负责、实际决定或参与、掌握哪些资料,应回到各人的事实与证据,不能按亲属或岗位名单分摊责任。

将资金表与程序文书接起来

参照本案,应将重整受理、管理人指定、破产宣告与每次收支、清算后处分、资料交接逐项对应,再核债权及受偿。实际经营控制、报表真实性和债权人受损各有证明对象,不能把所有支出都说成正常经营,也不能将公司仍欠债作为本罪全部依据。原始账户和审计记录应完整保存,具体结论仍以真实材料和依法审理为准。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