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收手,并不意味着刑法上已经发生的一切后果都消失。彭水家属咨询犯罪中止时,应先辨明能否认定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再核对是否已经造成损害。刑法第二十四条对这两步分别设有要求,不能只用最后没有取得财物概括处理。
一、主动停止须发生在法定过程内
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被发现、力量不足或客观上不能继续而停止,可能涉及未遂等其他形态;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赔偿道歉,也不能倒推已经完成的犯罪变为中止。
应按实际行为列出开始实施、停止、采取补救及结果发生时间。主动打电话阻止后续行为,与听到警笛后逃走,原因和法律评价不同。不能把事后由家属拟好的悔过说明当作当时自动性的唯一证据。
二、有损害与无损害的处罚后果不同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不是都写成可以从轻,也不是一旦中止便完全免罚。免除处罚与不构成犯罪也并非同一个结论。
减轻处罚有刑法上的含义,具体适用还应结合所犯罪名、法定刑及其他规定,不能由家属自行在预计刑期中减去固定月份。法院认定何种事实与后果,应有完整证据,不以当事人主观认为损失不大替代。
三、没有拿到钱不等于没有任何损害
实施行为可能已经使被害人受伤、财物毁损或产生依法评价的其他损害,即使最终没有实现原来的全部犯罪目的,也仍需审查。不能仅凭赃款为零,直接请求适用无损害的免罚分支。
应把行为所致后果与原有疾病、其他人行为或后续独立事件区分。诊疗资料、物品修复和现场原始记录,需要证明与本行为的联系。也不能把指控中任何尚未证实的间接费用都当然列成中止所造成的损害。
四、事后赔偿与当时没有损害不能混同
已经产生损害,后来全额赔偿,可能影响依法量刑和被害人损失,但不当然把历史事实变成从未造成损害。赔偿数额、实际支付、覆盖范围与谅解意思,应分别核实,不应要求被害人签署与事实不符的无伤害说明。
行为人采取措施成功阻止更严重结果,应提交抢救联络、停用工具、通知同案人员等原始资料。只说自己想阻止,却未有效防止要求防止的结果,是否符合中止条件,仍须按具体行为判断。
五、辩护意见宜形成两层结论
第一层说明停止的时间、原因及有效措施,回答为何属于中止;第二层列已经发生和未发生的后果,回答适用免除还是减轻。对有争议的部分明确申请核查事项,并保留完整录音、通讯和客观记录。中止规则的价值,在于准确评价主动停止及实际后果,不是用一份悔过书保证任何案件都免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