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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去世后家属聘请律师,应办理诉讼代理还是辩护手续?

是为哪一方参与案件,决定委托身份

公诉案件被害人已经去世,家属希望律师提交损失和处理意见,不能因为律师参与的是刑事案件,就一律签成辩护委托。辩护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理则对应被害人等有权委托的一方。对同一案件,站在哪一方以及代表谁,应先在合同和委托手续中说清。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去世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核实并办理相应代理,而不是让律师冒用死者签名,或把去世者写成仍可亲自作出授权的人。

近亲属范围和现有程序,都要提交真实材料

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有专门范围,不能把所有熟人、远房亲戚或曾照顾被害人的人一概当成有资格的委托主体。可准备身份、亲属关系和死亡等实际证明,说明已知案号、承办机关、所处阶段及希望参与的事项,按办案机关要求核实手续。

侦查阶段提供线索和提出意见,与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制度节点,应区分理解。不能因材料已经递给某一位人员,就宣布律师已经取得各阶段全部阅卷和出庭权限。已有多名家属各自委托、意见不一致时,也要如实说明并依法处理,不能用某人签字代表所有人。

刑事程序意见与赔偿请求主体,不能互相代替

家属希望追究责任、提交证据线索、沟通退赔,与谁享有具体民事赔偿请求权并非完全同一问题。遗产中已有债权、死亡造成的有关损失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各自核对主体、范围和适用规则,不能因自己是刑事近亲属就推定可独自领取一切款项。

也不能将被害人的全部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简单说成死亡后都由家属继承。涉及既有陈述和证据,应依法审查,代理人不能代替死者补做其生前从未作出的证言。赔偿或谅解材料须体现有权主体的真实意思,不以造签名、空白授权解决家庭分歧。

委托文件写明具体工作和谁可以作出决定

彭水家属可以在委托合同及授权中列出当前程序代理、依法查阅材料、提交意见、参加相应诉讼活动等工作,将另行民事起诉、执行等是否包含分别约定。律师应核对利益冲突和公开专业方向,不能一边代理被害方,一边又为有冲突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同案辩护。

已退赔、和解或有不同家属意见的,保留真实文件和付款记录,明确需要补充确认的事项。律师能够协助依法参与和分析请求,不保证办案机关采用某个罪名、判处特定刑罚或全额追回损失。先把委托资格、代理身份、程序阶段和民事请求主体分别核清,才不会在家属希望维护权利时,因错误使用辩护手续或虚假授权增添新的程序障碍。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