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不能只凭一次事后批评、上下级关系或者任务结果不佳,就认定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已经成立。该条要求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被违反的是什么职责,是需要查明的法律事实。
职责并非事后临时贴上的标签
二〇一三年立案标准第三十四条说明,违反职责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及专业职责等。不能以事后有人评价做得不好,代替原本适用的职责依据。
具体事项中,应说明有关规范在行为时是否适用、对应何人何项职务。真实工作安排可以帮助查清分工,但不能不问规范和权限,便由任何一句口头称呼自行增加或消除刑事职责。
正常任务安排与违法指使分别证明
第四百二十七条不是对全部上下级工作关系设立结果担保。立案标准第八条将本罪表述为指挥人员滥用职权,主体应按真实指挥职责核实;专业主管是否在具体业务管理范围内属于相应人员,也应据实际职责审查,不能仅有上下级关系就推定。需要查实际指使者的职权、具体要求、有关活动为何违反职责以及其与严重后果的联系,不能从部属后来发生问题,倒推上级一定实施了法条所指活动。
反过来,活动以任务、管理或专业安排名义提出,也不能当然消除已查明的违法职责内容。决定和执行中的每个人仍需按真实作用依法评价,不因一份内部责任表便宣布全部责任已经转移。
一份可复核意见需要四组对应
可以依法整理行为时的职责规范与适用对象、真实权限和分工、具体指使及实施经过、所称后果及原因。材料不在个人手中时,应提出明确核查事项,不能让家属自行索取受保护规范或公开军事内部内容。
是否符合本罪,应由有权程序依据完整证据判断。本文不授权个人自行认定任何命令无效或者拒绝一切合法任务,也不把内部纪律意见当作已经完成刑事证明。原始记录应如实保存,不倒签命令、编造授权或以统一陈述替代事实。争议要落实到具体职责与行为,而非只争谁职位更高。
依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二〇一三年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第八、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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