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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阻碍军务,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与第四百二十六条怎样分清

涉军场合出现暴力、威胁阻碍,不能只因被阻碍者是军人,就在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和第四百二十六条之间任意选用。后者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保护对象还明确指向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

先核行为人适用范围,不只看受阻一方

第四百二十六条须与第四百五十条的本章适用人员范围一并审查。受阻人员穿军装,不会自动把实施行为的任何普通公民都改成本章人员;行为人是否属于相应范围,应依真实身份和任务依法核实。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则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不能只比较两条刑期轻重,避开各自的适用条件;某一条条件不符,也不等于另一条全部要件随之成立。

指挥、值班、值勤不是所有涉军人员的统称

对第四百二十六条,应核受阻者当时具体职责和正在实施的职务。专业主管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身份、保持工作不间断的值班、实际担任勤务的值勤,需据真实安排说明,不能以在营区工作一项事实替代。

两条都有暴力、威胁相关要求,应依法查明本人具体行为与职务受阻的联系。提出投诉、表达异议与实施法定阻碍不是同一概念;存在争议也不自动允许以暴力解决。本文不对具体军事指令和执勤方式作公众自行判断。

军事行动条款又是另一层审查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针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不能从该款抽出一个后果条件,再与第四百二十六条的人员、行为随意拼接成新规则。

材料可按行为人范围、受阻者职务、当时任务、具体行为及影响分列。既有身份证明与职务记录应依法核对,不事后补成值班安排,也不向公众散发受保护内容。准确的适用意见,是说明事实能对应哪条完整规定及尚缺什么,而不是以涉军两个字预先选定罪名或承诺较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四百二十六、四百五十条;二〇一三年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第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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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