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同时具有两项法定加重情节,是否意味着法律只允许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设定的加重幅度并非只有一个刑种。2016年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二项列明,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之外的两种以上加重情节等情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进入这一评价范围,不等于一律必须判死刑。
先核每一项是否分别成立
指控入户、公共交通工具、数额巨大或其他加重情节时,应各有事实和依据,不能只按起诉书列了几个名称计数。一项基础事实如何对应不同规定,应解释清楚,避免将不符合的标签累加为两项。
条文对本项数量作了明确限定,不能不区分致人重伤、死亡与其他加重情节,把任何两行文字都照搬。是否还有次数特别多、数额特别巨大等事实,也应依真实材料核查,不由文章自行编一个全国通用的倍数。
无期以上与死刑立即执行仍有距离
意见第四部分第五项对其他七种加重情节涉及极刑又提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等严格要求,强调非常慎重、严格。应结合刑法第四十八条及全案责任判断,不能只靠两项相加形成所谓自动升级。
有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事实时,应依法一并审查。也不能反向认为没有达到本项两种数量,就保证任何其他路径都不可能适用较重刑罚;案件可能存在不同事实和规定,须逐条核对。
把数量争议与严重程度争议分开
可列出每项指控、相应构成、证据及异议,再另列刑罚选择所据的后果、作用、主观及从宽事实。对同一证据重复引用,应说明它各自能证明什么,不把材料页数当作加重情节数量。
提出意见不能通过删掉真实的不利事实凑成只有一项,也不应以统计结果预告刑期。证明某项不成立,通常只解决该项适用问题,仍须继续核基本犯罪及其他已成立情节;是否判处何种刑罚,应由法定审判和核准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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