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停产或排险决定后,企业提交整改照片、情况说明并恢复作业。如果材料反映的整改并未实际完成,刑事审查不能只停在“已经交过一份报告”。2022年生产安全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将虚构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等事实,规避、干扰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执行,纳入拒不执行的审查范围。
不是所有整改分歧都属于虚构事实
先查决定具体要求排除哪项隐患,企业当时做了什么、由谁确认、提交的材料声称什么。只修复一部分却按原样说明剩余问题,与明知关键隐患仍在而声称全部消除,不能不作区别。技术方案有争议,也不等于必然故意造假;但用其他设备照片冒充现场状态等事实,应据原始记录依法调查。
整改后的新变化与原来没有整改,也要分清。应保存检查、施工、测试、复核与恢复运行的真实时间,核设备是否同一台、参数是否同一工况、照片是否对应实际位置。不能通过事后重做一遍整改,反向证明恢复作业时已符合要求,更不能修改历史日期。
规避行为还要接上合法决定和现实危险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有完整前提:因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采取相应措施,拒不执行,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解释还要求综合决定有无法律依据、内容期限是否明确合理以及行为人有无执行能力等认定。
因此,一份内容虚假的汇报并不让全部要件自动成立;需要说明它怎样规避或干扰决定执行,相关作业是否持续及危险如何形成。反之,监管人员一时没有发现,不使虚构事实变为真实,是否已经取得形式上的复工回复也需核回复依据与实际事实。
对个人责任要追到形成与使用环节
谁起草、谁提供原始数据、谁知道现场未完成、谁决定提交和恢复作业,应分别核实。传递文件的普通经办人员,不因邮件署名就当然对全部内容具有故意;决策者也不能仅因没有亲自拍照便当然排除责任。
彭水项目适用的仍是国家规定及真实行业要求。可将原决定、逐项整改证据、汇报版本、复核和复工指令组成连续时间线,明确分歧发生在哪个时点。该稿解释的是虚构排险事实这一特定拒不执行方式,不提供规避检查方法,也不以已经交报告或未出事故保证免除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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