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准备解除收养,有人要求把从小到大的吃住、学费全部退回。彭水家庭应先区分解除后的身份关系、特定生活费义务和法定补偿请求,不能把解除收养理解为把过去的抚养自动改成借款。
解除关系需要依法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协议解除还应依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仅靠微信宣布断绝就当然完成。
还要核实原收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以及当事人身份。一般亲友长期照料、寄养或共同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明时先依法查证,不能直接套用解除规则索取全部费用。
抚养费用补偿有特定条件,不是每次解除都有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这里不只是双方合不来、分开居住或者意见冲突,需有法定行为及其与解除的联系。
主张补偿应说明实际支出、范围和依据,不能任意将每次陪伴折算为工资,加上未经核实的情感损失总价。补偿不是自动按投资回报计算,也不是一律将任何票据全部照单返还;具体数额仍依法结合事实判断。
生父母要求解除等其他情形,法律另有对应规定和例外,不能把该分支中的补偿对象移到所有成年养子女身上。
关系解除了,仍可能有生活费义务
同条还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这与因虐待、遗弃产生的抚养费补偿不同,不应混成同一笔一次性退款。
应核是否经抚养成年、养父母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两个缺乏条件需要真实审查,不是年纪较大就当然全部满足,也不能只因有一点收入就不问实际情况作结论。对费用、支付方式及后续变化,可依法协商或请求处理。
解除后的其他权利,不靠一句互不相欠解决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对养亲属关系消除及与生亲属关系恢复作了安排,其中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等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不能认为恢复生父母关系就当然免除前述依法可能存在的生活费或补偿义务。
协议中分别列身份解除、独立借款、共有财产、抚养费补偿和生活费,查清每项依据。不存在的债务不应为了促成解除而虚写借条;存在的真实借款,也不能只因曾有收养关系便一概抹去。
如果确有虐待或人身风险,应依法及时寻求保护并保存证据,不以交不交钱作为停止侵害的交换。把身份与不同费用请求拆清,才能使解除后的安排合法、具体而可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