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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贵重行李想声明价值,铁路是否必须先说明有无这项服务

旅客准备托运价值较高的物品,工作人员只报了运费,未说明是否接受声明价值。应先确认物品本身可否作为行李运输,再核铁路企业依法公布的声明价值安排。交通运输部规程第三十五条把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有关约定列为应明确的内容,但没有在本条规定所有物品统一保价率。

声明金额不是自动确认赔偿金额

行李价值申报、是否接受相应服务及损害责任各有前提。应保存企业公布的规则、受理确认、申报物品和价值依据,不能只在箱子上自己写一个数字,就认为企业已同意按该数字赔偿。

同条还要求明确总重及单件限额、超限计费、特殊行李、损坏丢失延误赔偿标准或国家规定。应在交付前连同费用和责任条件一起核,避免只比较运费后才发现自己理解的保障并不存在。

有声明价值安排,也不改变禁运边界

第三十六条禁止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并对禁止、限制运输物另有要求。不能认为愿意支付保价费,就可将任何贵重或禁止物品混入箱内交运;应按实际类别寻找合法运输方式。

彭水旅客可形成物品可托运性、服务是否提供、申报接受及费用四项记录。发生损失后再核真实承运、价值和责任,不将尚未被接受的申报当成合同约定,也不以本条保证每件行李都能获得全额赔付。

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2022年第37号)](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211/t20221117_3710710.html)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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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