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在审,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房屋随后被拍走。后来法院认定案外人确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救济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追回原房。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六条,按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受让,还是由其他人通过执行程序合法取得,分别规定处理方式。
先确认继续执行的决定和真正受让人
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能只凭提供担保就认定必然可以继续执行,也不能把正在起诉理解为法院绝对不得处分。
应核继续执行申请、担保、准许裁定、成交或抵债裁定、交付及价款发放资料。受让人是谁、通过何种程序取得、是否属于合法取得,会直接影响后续请求。拍卖平台上的报名昵称、房屋目前住着谁,都不足以替代正式受让文件。
申请执行人受让,法律保留原物返还的处理
案外人权益足以排除执行,且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程序受让的,法院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并撤销相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已经交付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这一分支有明确的主体和取得方式,不能因为任何买受人与申请执行人相识,就直接当作同一主体处理。存在代持、串通或取得是否合法等真实争议时,应据证据提出,不以猜测替代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仍是适用该救济的前提。
第三人合法取得,保护转向相应变价款
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法院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变价款,由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或者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相应主体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不能只因最终胜诉,就当然要求不属于前一分支的合法买受人退房。经法院释明仍拒绝受领变价款的,应将价款提存,并告知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应保存提存和领取信息,不将拒领理解为财产会一直为自己保留。
价款返还与继续执行造成的损失分别主张
第六条还允许在相应情形下,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利。另诉仍需说明错误、损失和责任条件,并非提供担保者必然对所有预期利益全额负责。
办理时,可分别列原物、变价款流向、已发放金额和新增损失,避免同一损失重复请求。房屋已被合法取得后,仅持续向现住人要求腾退,可能偏离法定处理重点;把受让主体、价款去向和法院裁判内容核清,才知道应请求谁返还什么,以及哪些损失需要另行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1731.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