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到期后,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来提货,对方迟迟不来,能否要求仓储费,首先要看合同约定由谁返还、在哪里交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具备返还条件。发过一条消息,不当然意味着租金立即停止或者以后所有费用都由出租人承担。
先分清“送还”与“取回”
合同约定承租人送到出租人仓库的,单方面通知对方上门,通常不能直接替代原返还义务。约定出租人到工地取回的,则应确认租期届满、设备位置、拆卸条件和可以进入现场的时间。合同不清楚时,结合履行方式与实际交易记录协商,不能任一方随意选择最有利的交接地点。
彭水工程项目移交或场地退租时,可提前告知提货窗口和现场管理要求,留下到场联系人。设备仍在使用、被其他材料压住或无法安全装车时,也需如实说明;没有真正准备好返还,不能仅凭通知要求对方承担受领迟延责任。
通知要具体,费用也要可证明
列明设备型号、编号、数量和状态,说明拟交接日期、场所、装运配合及合理期限。保留通知到达与对方回复;如果出租人要求延期,尽量书面确认延期保管办法。租赁物损伤、附件缺失和归还地点有争议时,可将无争议的返还安排先说清,不要让全部设备无限期滞留。
因对方迟延受领增加的合理费用,需要证明实际发生、必要性及金额。第三方仓储合同、入库清单和付款凭证可以作为材料,但不能选择明显不必要的高价场所后全部转嫁。合同已经约定保管或延期费用的,还应审查条款适用与实际情况。
不能随意出售或丢弃设备
即使多次催取未果,设备所有权也不因此转移给承租人。擅自变卖、留作自用或露天抛弃,可能另生责任。需要转移至其他场所的,应考虑安全、必要通知及对设备的妥善保管;是否具备提存等法定处理条件,应按实际情况审查,不宜把“公示几天”当作自行处分依据。
争议结算时分别列出租金、设备损坏、装运和新增保管费用,明确各自主张的期间。停止使用、具备返还条件和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返还可能不是同一天,留下完整交接链条,比单纯反复催问“怎么还不来”更有助于确定责任。
交接时还应记录设备读数、附件、钥匙和随附资料,必要时共同拍照确认。出租人只接走部分设备的,应注明剩余设备与未提取原因;签了一张总收条却仍有设备留场,容易让后续费用期间失去依据。各批实际提取日期应分别对应到保管和租金结算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