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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临近六个月还没交,申请延期和终止的节点怎样核

重整已经推进数月,投资人仍在谈条件,企业认为只要大家愿意等待,计划草案就可以晚些提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提交草案的六个月期间,延期需要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并由法院裁定。协商尚未谈成不是自动停止计时的理由,交一份意向说明也不当然等于已提交完整草案。

六个月从裁定重整起算

第七十九条要求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起点不是投资人第一次进场、管理人最近接手或审计完成之日。

破产清算后来转入重整时,应核具体裁定及程序变化,不能将最初听说申请破产的日期直接当成重整起点。制作时间线时保留正式裁定和送达资料,把内部工作计划与法定期间分开,避免在不同会议材料中出现互不一致的开始日期。

草案应有法律要求的实质内容

第八十一条列有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内容。只有一句投资人愿意入资、预计大家能收回部分钱,通常不能完整回答这些要求。

应按真实资产、债务和经营资料形成方案,说明金额依据和履行条件。重大承诺尚未落实,应如实反映,不能为了赶期间把意向投资写成资金已经到账,或者隐去尚有争议的大额债权。草案提交、分组表决及法院批准是不同阶段,不能混称已完成重整。

延期由法院裁定,不是内部共同认可

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法院裁定延期三个月。应及时说明尚未完成什么、原因、已推进工作、所需时间和可行安排,保存提交和处理记录,不应等超期后才第一次整理理由。

债权人会议、投资人或原股东一致表示愿意等,也不能直接代替延期裁定。法条没有赋予当事人自行约定无限续期的权限。是否获准,要依据真实理由依法判断,不能向交易伙伴保证只要申请就一定延期。

未按期提出的后果不同于经营困难

第七十九条规定未按期提出草案,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这与计划已经通过但后来执行失败、或者经营恶化另行终止,属于不同触发,准备意见时应区分。

债权人关注期限,可以依法查询正式节点、提交情况及延期处理,不只听负责人说已经报过。企业也不能把一项尚在沟通的方案宣传成获批计划,诱导供应商在不了解程序风险的情况下继续供货。

把剩余工作排到法定节点前

可按裁定日期、草案负责人、必要数据、投资条件、拟提交日和延期申请列明责任。第八十条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或管理人管理时的草案制作主体,也应与当前安排一致,不能互相等待而错过期限。

真正要交付的是可供法定审查和表决的草案,而非厚厚一叠未完成的谈判纪要。六个月并不要求所有债务在该日清偿完毕,但也不是无实质内容即可占用的等待期;准确区分各节点,有助于安排真实工作及应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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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