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某些区域出现生态损害,有人据此称已经失去保护价值,原来限制均不再适用。第十九条明确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因特殊情形失去保护价值的,也须经原批准政府批准,不能由经营者或管理机构单方面宣布。
是否失去保护价值,不只看一处景观
需要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真实生态状态和相应专业材料判断。某片树林受损、某种物种暂未观察到或旅游吸引力下降,不自然说明整个保护区均符合特殊撤销条件。旅游经营价值与条例保护价值亦非同一概念。
对于仍可保护修复的区域,第十一条本就允许将经保护修复能够恢复的生态系统列为设立条件之一。因而不能把受损三个字直接等同永不可恢复,更不能先实施破坏、再以自己造成的结果宣布所有保护义务已经不存在;既有违法和修复责任仍须另按事实核查。
撤销、调整范围与修复措施不是同一决定
正式撤销须看原政府批准及有效状态;保护对象环境重大变化而调整范围另有程序,修复活动又须依第二十五条等核方案。某项修复方案批准或一般管理计划变动,都不能自动当作撤销决定。
南川相关项目可整理原设区文件、现状评估、拟申请事项、实际批复和后续责任安排。尚在论证中的,应如实告诉合作方,不将可能撤销宣传成已无管制。本文也不反向认定任何生态变化都永远不能依法调整,而是要求变化事实、法定条件和有权决定分别有据。合同退出、补偿和设施处置仍需各自依据,不承诺撤销必然带来某种赔偿。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第三次修订)](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szxx/659705.jhtml),第十一、十九、二十五、四十六条;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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