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拟保护生态区域跨两个县,参与单位打算两边各发文件,便共同对外称为同一个自然保护区。第十三条对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拟设自然保护区,要求有关区域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国家级或省级设立程序审批,不能把协作意见当成最终设区决定。
协商的是整体申请,不是相邻两张宣传牌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情形外,跨行政区域应先形成相应政府协商一致。保护对象分布、拟范围、管理可行性和居民活动可作为真实沟通基础,不能让同一生态单元在两边材料中使用互相矛盾的边界或保护目标。
国家级由相应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经国家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评审,报国务院批准;省级由所在地设区市、县政府申请,经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评审,报省级政府批准。某县有权提出省级设区申请,不表示县本身便是本条例规定的最终批准机关。
设立、划界和以后联合管理分阶段核
正式设立后还涉及组织勘界、设置标志及管理职责。各地联合巡护或签合作协议可以有实际作用,但不能反过来证明尚未批准的区域已经依法成立,也不能让一个部门越权办理另一个部门的法定事项。
南川有关主体可保存整体申请方案、各区域协商文件、正式评审批复及后续边界资料。实际项目跨什么行政区域,应依准确位置核实,不按公司注册地选便利机关。本文说明自然保护区设立制度,与跨县不动产登记、跨界临时用海审批不是相同程序,不能将其他制度允许分别办理的办法移来拆分申请。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第三次修订)](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szxx/659705.jhtml),第十三、十五、十七、十八条;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