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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要改名、扩大范围和调整分区,批准权限可以只找同一部门吗

管理方案同时提出更名、扩大区域及调整核心区,不宜将三项都写成一次内部图件更新。第十九条对名称、区域范围与管控分区的批准关系作了分流,评审意见、政府批准和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互相替代。

名称和范围依设立程序,回到原批准政府

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区域范围的,应按设立程序经原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也按前述程序办理。不能因管理机构能制作新地图,就认为它有权改变正式范围,或者把旅游宣传用名改好便称法定名称已变。

国家级与省级原批准层级不同,应结合实际批准文件核,不因项目都在同一县便由县级直接决定。范围调整须有条文所述实质条件,程序不是为某个开发项目随时缩区而设的通道。

管控分区则是主管部门会同评审后批准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控分区,分别经国家、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准。它与前述改名、范围程序不是同一权限;只调整一般控制区与核心区线,也不应伪装为不涉及任何正式决定的技术修图。

南川读者核相关项目,可先列变化前后名称、外边界和分区各有什么变,再对应原批准机关、评审及最终文书。规划编制、差别化管控与正式调整仍各有制度,不以其中一个程序已经有回复,就概括其他事项全部通过。文件版本、批准时间及公布状态应真实留存,不能倒填项目所在地在过去已被调出保护区。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第三次修订)](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szxx/659705.jhtml),第十三、十八、十九条;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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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