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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曾被破坏,就不符合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吗

有人认为自然保护区只能设在从未受损、保持原始状态的地域,历史上被破坏过的地方必然不符合条件。第十一条第一项不仅包括典型自然地理、生态系统区域,也列入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和修复能够恢复的同类生态系统区域。

可恢复的受损区域,是法定条件的一种

应核保护对象、真实受损状态及通过保护修复能否恢复,不是只凭景色尚不美观便否定,也不能由项目出资者一份宣传材料就认定生态一定可恢复。条文还列珍稀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特殊保护价值区域和重要自然遗迹等不同条件,不能只用植被完整程度衡量所有拟设区域。

符合某项条件,仍不等于自动设立。第十三条区分国家级、省级的申请、评审和政府批准;第十五条要求范围划定充分调查、科学论证,兼顾保护对象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及周边发展需要。拟划边界、已有经营与实际居民活动应如实纳入,不先画一张旅游项目图再反推保护必要性。

设立程序还须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要求充分听取意见,妥善处理当地发展与居民生产生活关系。它既不意味着任何反对即可一票否决,也不允许把社会参与当成可任意省略的宣传环节;真实意见和论证应在依法应有的程序中处理。

南川相关单位参与建议或项目尽调,可整理保护对象、受损与可恢复证据、拟范围及既有活动资料,核是否已有正式批准。设立意向不是限制范围已经生效的替代凭据,曾受损也不是此后可以继续破坏的许可证。修复技术和价值评价应由相应专业主体依真实材料判断,本文不为某块土地预作设区结论。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第三次修订)](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szxx/659705.jhtml),第十一至十三、十五条;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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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