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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已公布达到疫病净化标准,就等于取得无疫小区地位吗

养殖场达到动物疫病净化标准并获公布,经营者便对外宣传已经是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能否这样转换名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分别设置两项制度。净化标准达标与特定无疫区、隔离区验收公布,不是同一个结果,不能因宣传都使用健康字样而相互替代。

净化达标公布对应饲养主体的实际结果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及地方计划,由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指导、培训、监测和评估。饲养单位或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

应核公布的具体主体、对象和标准,不把某一病种的净化结论扩成所有动物疫病均不可能发生,也不把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报告直接当作有权部门已经公布的结果。

无疫区与生物安全隔离区另需验收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监督其维持情况。不是场方自行贴一块牌就产生该地位。

第一百一十条定义前者为有天然屏障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无规定一种或几种疫病且验收合格的区域;后者则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由若干饲养场及辅助场所构成、并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这里的一定期限与特定病种均不能删去。

核身份应看正式结果及其范围

可以分别整理净化公布文件、拟主张的无疫区或隔离区验收公布、具体覆盖场所及病种。省级以上公布净化与国务院部门验收公布隔离区的机关层级不同,不宜将一份文件改名后重复作为两项资格使用。

已取得相应结果,也不等于以后不需维持、监测或回应新情况,更不能由本文推定某个重庆场所已取得国家公布地位。检测、检疫及输入无疫区的要求仍按各自规则核,不因净化宣传全部豁免。

南川企业签订种畜供货、技术服务或合作协议时,可要求对方准确说明主张哪种法定状态及对应文件。合同可约定真实质量责任,却不能以商业保证改变官方公布范围。宣传应如实使用称谓,不以无疫二字承诺永无风险,也不把仅有净化结果的主体一概说成没有任何防疫成果。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二十二、第一百一十条](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505/t20250527_4098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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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