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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有灌溉调蓄的渔业水体,最低水位能由经营者自己决定吗

水体既用于渔业,又承担调蓄、灌溉等功能,经营者根据鱼价或发电收益自行定一条最低水位,是否就能约束其他管理方?渔业法第四十八条将渔业资源保护和生产所需最低水位线的确定,交给水行政、渔业渔政等部门。它不是经营者单方宣布的商业指标。

先核真实水体功能与适用关系

条文针对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不是说所有鱼缸、普通景观池都有同一部门划线程序。实际有何功能、管理和使用关系,应有资料与现状依据,不能只因附近有人钓鱼便推断已经适用全部规则。

渔业生产需要与其他水工程职责应相互衔接。养殖合同写保持某水位,可以产生相应合同问题,但不能直接代替主管部门确定的法定安排,也不当然授权承租人自行控制闸门。

最低水位不是任何时候都绝对不变的口头承诺

应核有权部门依法确定的具体线、适用水体和条件,保存真实文件及变化,不能照搬另一水库的数字。本条没有为全国所有水体规定同一米数,文章也不根据鱼种自行计算一条强制标准。

发生旱情、汛情或功能冲突时,应依实际适用的防洪、供水和调度要求处理,由有职责主体协调,不能由经营者凭合同收益拒绝全部合法调度,也不能让任何一方借紧急二字不说明事实便任意放水。

水工程还负有生态调度义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拆除加强资源保护,管理单位合理制定调度规程;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符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需要的生态调度。因此,生态要求不是可以完全忽略的附加宣传,安全前提也不能被删去。

具体调度如何满足这些条件,属于需要专业依据的工作,不能由文章提供操作时点或下泄量。应核规程、合法指令、实际运行和保护措施是否对应,发现问题如实报告和依法处置。

报过数据不等于已解决水位保护

实时水位报送、生产及蓄泄水计划备案,回答的是信息和程序事项;最低水位确定、生态调度回答的是保护与运行要求,不能拿上传成功截图代替后者。反之,已有最低水位文件也不免其他报告义务。

南川经营主体可将水体功能、依法确定的水位依据、规程和实际指令、运行记录及受影响生产事实分别整理。因调度产生的合同和损失争议另依法核,不把本条直接当作一切停养损失都由国家补偿的承诺。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八、九十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9/t20260908_1165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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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