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研发项目交给境外公司,全年付款一百万元,不能据此直接再加计扣除一百万元。境外委托研发有实际额折算和境内研发限额,还要核项目与主体资格、合同登记及真实费用。普通技术采购换个“研发”标题,不会自然取得优惠。
境外受托人为个人,不属于本项范围
财税二〇一八年第64号第六项排除委托境外个人开展的研发。境外注册公司、独立自然人和实际合同相对方应核清,不能因自由职业者开了一张外文收据,就直接按境外机构填报。
企业本身及活动还须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核算及项目条件。购买现成软件、常规维护和真正研发是否相同,应结合任务、技术目标与过程判断,不以是否申请专利或者付款外币为唯一标准。
先按百分之八十计入,再受三分之二限额
64号第一项规定,按境外委托研发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入委托方境外研发费用,其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两个步骤不是任选一个,也不是将境内外总研发费用先乘同一比例。
例如真实符合范围的境外付款一百万元,先计入八十万元;若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九十万元,三分之二为六十万元,该境外部分用于加计的基数最多六十万元。这里只说明限额步骤,不能据此推定全部支出已符合项目、归集和其他扣除条件。
加计比例提高,没有取消境外限额
二〇二三年第7号公告将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比例提高为百分之百;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规定依成本百分之二百税前摊销。它调整优惠比例,不等于将境外委托费用改成任意全额,不等于税务机关直接返还同额现金。
因此应分清实际支出、可用于优惠的基数、据实扣除及额外加计。支出形成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年度和计算方法不同;不能在费用化时加一次,形成资产后又对同笔款重复享受。
技术开发合同须按规定登记,过程资料要备查
64号第二、三项要求签技术开发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留存立项决议和计划、项目组织及研发人员、登记合同、研发辅助账及汇总、银行支付与受托方收款凭据、当年进展等材料。
合同补充目标、阶段或价款时,应真实衔接对应研发活动和年度,不能为了扣税倒造任务书。付款凭据证明付了钱,不能独自证明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研发;验收失败也不意味着实际发生的每项研发费用自动不存在,应据具体政策和过程审查。
关联委托,应能说明独立交易和费用构成
实际额须依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存在关联关系时,受托方应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关联企业统一收“研发管理费”,却不能说明实际任务、人员和支出,不能用集团内部发票或决议代替完整费用证据。
南川企业可形成境内合格研发基数、境外委托折算、限额、年度加计及资料位置表,再由财税人员核申报。律师核合同研发性质、权利安排和登记协作,不将专利申请权归谁与谁能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画等号,也不承诺取得一份技术合同登记便必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