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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拿房产或股权入股没有收到现金,个人所得税可以分五年缴吗

个人用原来持有的房产、股权或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得到的是新股权,没有现金到账,仍可能发生个人所得税。财税二〇一五年第41号与税务总局同年第20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时分期缴税,但不等于所有非现金投资自动免税或可以等卖掉股权才申报。

资产转让与取得股权同时发生

41号通知将个人非货币投资视为转让原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出资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都应还原资产实际转移和取得股权的安排,不能只凭协议写“合作”或“技术支持”判断。

确认转让收入时,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减原值及合理税费,而非将新股权认缴金额全部视为所得,也不是看到认缴尚未变成现金便直接填零。原资产取得成本、历次变动及相关费用,应有真实凭证。

五个公历年度,包含应税行为发生年度

一次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制定合理分期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应税行为发生日起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缴纳。它不是从每笔分期约定日重新起算五年,也不是默认每人都可以等到第五年末一次处理。

20号公告要求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次月十五日内,自行制定计划并报送备案表、身份、投资协议、评估价格、原值及税费证明。纳税人是作出投资并取得股权的个人,由其自行申报;不能只等被投资企业日后分红时才想起这项税款。

主管机关随投入资产类型确定

以不动产投资,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以所持企业股权投资,按该企业所在地;其他非货币资产则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个人住在南川,不代表所有这些投资均由同一地方机关主管,应核实际资产和企业信息。

多种资产一起投入时,应逐项列明性质、价值、原值及主管关系,先核办理口径,不能为了方便把房产改称技术资产。原值凭证不完整的,依法可能涉及核定,不宜用认缴资本或自行估计数字补齐。

取得现金补价或者出售股权,会影响后续计划

投资过程中有现金补价,该现金应优先缴税,不足部分才按规定分期。分期期间出售全部或部分相关股权取得现金,也应优先用于尚未缴清的税款,不能一边实际回收现金,一边仍用最初无现金的理由机械维持原计划。

需要变更计划,应重新制定并报送备案表;出售股权后的申报节点也有规定。被投资企业还需按公告就取得股权和分期期间股权变动报告并协助,双方宜在协议中约定资料传递,不把个人义务完全甩给代账人员。

将出资估值与分期台账一起交接

可形成投入资产、取得新股权、应税所得、已缴税款、各期计划、后来现金及股权变动的连续台账。每次申报保留备案表和以前各期完税凭证,企业变更经办人时同步移交,避免只留出资验资报告。

本题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所述安排,居民企业非货币投资另有规则,技术成果等其他专门优惠也需按真实条件审查。律师可以核交易结构、资产权属及文件协作,财税人员核计税及申报;不得把分期备案包装成投资合同绝对有效或全部税种一并递延的承诺。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