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法院适用联邦民权费用条款时,能否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限制只约束下级联邦法院,从而直接让败诉原告承担对方律师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James v. City of Boise案,否定了这种解释权限划分。本文研究官方完整判决,非本所承办,不据此推导中国案件一概由哪方负担律师费。
被告获胜,并不自动满足联邦费用条款的条件
第四十二编第1988(b)条允许法院依裁量向符合条件的胜诉方判给合理律师费。最高法院在Hughes v. Rowe案已明确:民权案件中的胜诉被告,要向原告追取本项费用,须符合原告诉讼轻率、不合理或缺乏根据的要求。
爱达荷州最高法院没有先作出这一判断,就依据该联邦条款判给被告费用。它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或可限制下级联邦法院,但不能以条文没有直接写明的条件限制州法院裁量。
费用的法源决定应适用何种解释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第1988条是联邦法律,州法院与联邦法院都受最高法院对该法律的解释约束。否则,同一联邦法律可能因所在州不同而有不同意义和效力,破坏统一适用。
本案费用判给明确依靠联邦法解释,州法院还明确拒绝依据州法判给费用。因此,不能把它事后说成州法独立决定、无需遵守联邦解释。核对法源,不只是看文书提到哪条法律,还要看费用实际建立在哪项裁判依据上。
逆转发回不是认定原告必得费用或实体胜诉
最高法院逆转并发回,要求后续处理与其解释一致。判决没有替下级最终判断原告诉讼是否确实轻率,也没有因此宣告原告的原始侵权请求成立。胜诉被告申请费用的门槛,亦不能与胜诉原告是否取得确定司法救济的另一问题混用。
处理美国费用争议,可分别列申请人身份、费用请求依据、适用的既有解释及必要认定是否作出。败诉结果与轻率诉讼认定并非同一事项;更不能从州法院审理这一事实,推导其适用联邦法律时不受联邦最高法院解释约束。
公开来源:[James v. City of Boise,2016年1月25日](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REPORTS-577/pdf/USREPORTS-577-3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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