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没有适用的专门检测标准,是否就无法证明网上同品牌商品以假充真?最高检公开的江山蜂胶监督案,分别检测标称有效成分和包装特征,推动行政查处及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移送写为法院已经定罪。
初筛发现差异,还要用合适方法进一步检验
二〇二四年三月,江山检察院发现网上疑似假冒某品牌蜂胶软胶囊。正品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有效成分为总黄酮。快速定性筛查出现差异后,可疑样品又送省级及最高检技术部门检验,不能只凭一次显色现象就由消费者自行宣布产品有毒。
鉴定考虑天然蜂胶产地、树种造成成分差异,以及当时缺少适用国家检测标准、原有行业标准的类型不适用于本案保健产品,转而比较正品和网售样品成分。高效液相色谱显示正品有芦丁等二十余种相关色谱峰,网售品未出现相应峰,证明两者不同,但还需继续回答具体标称含量是否真实。
标准没有完全覆盖,不等于标示承诺没有意义
进一步依据该产品执行的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参照相关方法定量检测。正品每一百克含总黄酮一千五百毫克,与标示相符;同一生产日期三次抽检的网售样品均未检出总黄酮,据此从以假充真方面认定伪劣。
没有适用专门国标,并非企业可以任意宣称含有效成分;也不能拿适用原始蜂胶的数值和方法,不经核实就直接套到任何复配保健产品。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标签说明真实,产品与标示不符不得上市;本案所述标准空白是当时具体对象和方法的情况,不能推成今天全部蜂胶产品均无国家规范。
包装假冒与内容伪劣,各有自己的证明材料
权利人起初也难以凭近似包装判断。技术人员另以文检和显微方法比对印刷网点、线条及色料等,认定与正品包装工艺和色料不同,结合案件材料确定商标假冒。内容成分与注册商标来源两条证据,不能以其中一项直接包办另一项。
买到不含标示成分的商品,不自然等于已经证明所有生产销售者都明知假冒;追到某店,也不等于全部批次同样不合格。应固定订单、商家、批号、封存送检与报告范围,对主观、金额和参与事实另行调查,不把正品品牌本身误作违法经营者。
公开成果是八件查处、四人移送及后续治理
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八件、罚款八十余万元,移送涉嫌犯罪四人。调查另查明林某、吴某等十一人于二〇二三年十月至二〇二四年四月销售近八万瓶;十一人与移送四人不是同一统计,来源未披露法院、案号、逐人罪名刑期或消费者逐笔退款。
检察建议还推动出台二〇二五年蜂产品行业信用合规团体指南,它不是补写为本案当年已适用的国家含量检验标准。保留商品标示、完整交易和适当检验,才能明确请求对象及依据;消费者不应自行配置化学试剂验证成分,企业也不能用无专门标准作虚假标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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