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遗址都没挖出文物,为什么一处认未遂而另一处已经既遂

没有取出文物,不代表盗掘古文化遗址一律未遂;遗址还没挂牌,也不代表不受刑法保护。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布的赵某甲等七人案,对两处烽火台的价值损害分别鉴定,形成了不同的既未遂判断。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开案例研究;供南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具体裁判法院名称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没有取出文物,不代表盗掘古文化遗址一律未遂;遗址还没挂牌,也不代表不受刑法保护。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布的赵某甲等七人案,对两处烽火台的价值损害分别鉴定,形成了不同的既未遂判断。以下研究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

同样没有出土物品,鉴定结论却不同

二〇一九年五月,赵某甲等人在山西左云县威鲁堡三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实施盗掘,未取得文物。该遗址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经补充鉴定,相关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没有受到实质损害。

同月,部分人员又在内蒙古凉城县另一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盗掘,同样未取得文物。该处当时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经专业鉴定属于古代人工遗址,盗掘已经严重破坏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取到物品这个共同外观,不能消除两处损害事实的差别。

既遂判断关注遗址价值是否已经受损

二〇一五年文物刑事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限于已经公布的对象;实施盗掘已经损害相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认定既遂。因此,保护的不是仅能拿走交易的器物,还包括遗址结构、关联信息及其承载的价值。

对凉城地点的争议,检察机关组织实地勘验、邀请专家研判,并引导依法委托鉴定。不能仅凭现场没有牌子便排除,也不能只凭附近有古迹便认定具体作业位置属于同一保护对象。遗址身份、现场范围和损害影响,各须有相应材料。

未遂也不等于无需追责

威鲁堡最初鉴定没有说明价值是否受损。检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补充核查,经两次补充鉴定确认未造成实质损害,故按未遂评价。但因盗掘目标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二年相关意见对以不同等级遗址为目标的未遂分别规定处理条件:全国重点、省级目标,与市县级及其他目标不能混为一类。该意见发布晚于本案行为,介绍今天规则时应保留时点,不把它写成二〇一九年已经公布的文件;具体裁判仍须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审查。

审查鉴定应提出准确问题

辩护意见可核认定对象、保护边界、现场勘验、价值受损判断及补充意见是否一致。鉴定只说属于古遗址,未必已经回答行为造成何种损害;只说没出土文物,也没有回答价值有无受损。异议应指向这些缺项,不能通过自行开挖来验证。

左云县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判七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公开来源未披露法院全称及案号,不能自行推定。参照本案,应把对象属性、既未遂与各人参与作用分开,不把未遂理解为自动无罪,也不把系列案件最高刑作为所有人的固定结果。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