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盗墓后又偷走同伙藏起的文物,为何还会另有盗窃责任

参与盗掘后,再把同伙暂存的文物秘密取走,不会因为物品原本属于国家,就当然排除对后一行为的刑事评价。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布的张某甲等三十八人系列案,把盗掘、随后盗窃及下游处置分别审查。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楚考烈王墓;部分文物流至香港公开案例研究;供南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具体一二审法院名称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参与盗掘后,再把同伙暂存的文物秘密取走,不会因为物品原本属于国家,就当然排除对后一行为的刑事评价。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布的张某甲等三十八人系列案,把盗掘、随后盗窃及下游处置分别审查。本文研究公开案情,非本所承办。

先共同盗掘,后来发生了另一次秘密取走

二〇一五年下半年,张某甲等人盗掘楚考烈王墓。张某乙后来又秘密取走同伙暂存在村民家中的凤鸟鼓架,并卖给周某某;另有王某某将两件鎏金铺首走私到香港等不同后续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时,没有把张某乙后来的行为全部合并成原盗掘行为的分赃处理,而是对另行秘密取走已经被他人占有的文物追加盗窃罪。这里不能理解为法院认可同伙对国家文物享有合法所有权,而是不同阶段、不同占有状态及新增侵害行为,需要分别作刑事评价。

罪名判断要还原先后关系与具体占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与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制不同类型的行为。原盗掘中的共同故意、实际实施及参与范围,应与后来私自取走、转卖的独立行为相对应。并非只要曾参与同一团伙,之后发生的一切处置都自动包含在原共同犯罪之内。

现行二〇二五年掩隐司法解释第八条亦规定,对犯罪所得另行实施盗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相应罪名处罚。该解释于当年八月施行,不能倒写为本案七月二审已经使用的条文。但也不能反向推广成所有分赃不均都另构成盗窃。是否已有独立的财物占有状态、行为人是否秘密排除他人控制、与原先共同计划是什么关系,需要卷内证据支持。不能只凭某人最后多拿了一件物品,就省略取得经过直接增加罪名。

下游行为按各自认识和方式另行评价

本案还有倒卖、走私和掩饰隐瞒等环节,检察机关依查明事实分别确定罪名。例如,对明知犯罪所得却不具有牟利目的的相应收受、处置人员,不能只因缺少倒卖罪的特定目的就不再审查其他犯罪。

各方的聊天、价款、交付和境外流转记录,既可用于还原链条,也应防止把上游全部罪责自动归给每个下游人员。对事前通谋、事后单独接受委托及独立收购,需要按实际证据区别。文物等级鉴定与个人知情、参与的证明,也不能彼此替代。

追缴成果与每个人的刑罚不是同一个总数

公开材料记载,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二四年陆续抓获三十余人,追回文物九十五件,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一十八万余元。其中部分人员主动协助境外追缴七十一件。该成果不表示每件文物均由某一个被告人亲自退回,也不能将全部追回数量当作一人的犯罪数量。

法院对有关人员分别判处十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张某乙等人的二审于二〇二五年七月维持原判;公开来源未披露完整逐人判项、具体法院全称和裁判案号。家属或辩护人应核本人涉及哪一段行为、相应文物和实际退缴情节,不拿系列案最高刑或总追赃金额直接估算个人结果,更不能私下转移、修复涉案物品以改变证据。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