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车人员通常与车外第三者适用不同保险,但一只脚刚踏上车、身体尚未进入安全载人区域,就被误关门摔到外面,能否仅凭正在上车四字排除三者险?如皋法院案件从完整事故过程解释了身份边界。
一、诉请十三万余元,最终判赔数额并不相同
2024年1月2日,冒某某上公交时,司机吴某某误按关门键致其摔伤,交警认司机全责。冒某起诉司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请求各项损失十三万三千二百一十七点六五元。
如皋法院认其属于车外第三者,判保险公司赔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九点零七元,南通中院二审维持。本文根据江苏法院网2026年3月3日如皋法院作者完整供稿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未披露案号及判日,不改称南川事故,也不把诉请写成判项。
二、接触车体,不当然等于进入本车人员保障位置
原案特别考虑,受害人仅一脚踏入,身体未完全进入核载载人位置,尚不处于车厢等安全部位。其难以像已入车乘客一样扶稳、采取车内保护措施,对车辆风险也缺乏相应控制,不能仅因脚碰到车就固定为本车人员。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是特定时空下的保险身份,可以随真实过程发生变化。判断仍须围绕事故发生、身体位置、危险和损害顺序,不能只看最初准备乘车,亦不能只因最终落在路面就认定任何被甩出乘客都转为第三者。
三、上下车条款有歧义,应结合语境解释
原案商业示范条款将意外发生瞬间包括正在上下车人员,但发生瞬间如何对应危险形成与损害结果,存在解释空间。法院结合体系、保障目的及格式歧义规则,未支持保险公司用笼统上下车表述排除本案责任。
这不是所有保险条款都可以忽略,也不是任何人称自己没看懂就一律按其理解。具体保单版本、用语和事实过程仍需核清;本案所用示范条款不等同于一条对全部保险合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连续影像比一张摔倒照片更能解释争议
南川伤者处理类似事故,可依法保存上车、关门、失衡和落地的完整影像,记录身体接触位置、车辆状态及人员证言,及时取得事故材料和真实保单。仅截落地一帧,可能无法回应危险何时产生、是否已经进入载人位置。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仍须依对应范围、限额和条款分别处理,不能因本案支持就保证任何上下车伤害都由同一险种全赔。若运输合同、其他保险或侵权责任另有请求,应明确关系和已付款,避免同一损失重复计算。
事故认定的全责提供重要事实,并不替代保险身份和承保范围审查。先复原发生过程,再核合同具体用语,才能回应真正的第三者争议,而非把乘客标签当作不会变化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