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应拆危楼仍出租经营酒店,承租人自担风险能让合同有效吗?

出租一栋已被鉴定应尽快拆除的危房经营酒店,双方写明先加固、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就能保证合同有效吗?指导案例一百七十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案,审查不特定公众安全与公序良俗。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公开案例研究;供南川读者参考
案号
(2019)最高法民再97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房产买卖与租赁纠纷

出租一栋已被鉴定应尽快拆除的危房经营酒店,双方写明先加固、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就能保证合同有效吗?指导案例一百七十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案,审查不特定公众安全与公序良俗。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江西南昌,不是南川本地或本所承办。

一、原鉴定结论不只是普通可修瑕疵

官方材料记载,大楼在租赁前已有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不符合相应抗震要求,属于应尽快拆除全部结构的D级危房。双方仍签十五年合同,拟用于酒店,承租人承诺负责加固,后在加固施工中发生大部分垮塌。

本案要点不在所有旧楼都不能租,而在有权鉴定已明确应拆除,并非可经加固继续使用的情形。不能看到D级三个字便对任何未核内容的报告作同样推论,专业结论、建议和实际危险均需完整阅读。

二、违反规章与公序良俗须具体分析

法院说明,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直接决定合同无效,但本案把应拆危房租给酒店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已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不能只以规章层级较低便宣布民事合同必定有效。

现行对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第一百五十七条。案例没有使所有行政违规都自动转成公序良俗无效,也没有允许任一方用经营困难作无效借口,仍须证明具体违法事实及受到威胁的公共利益。

三、自愿担风险不能处分公众安全

合同写承租人了解危楼并自行承担加固费用与责任,不足以让外来住客安全成为双方可随意交换的利益。公开招标取得租赁资格,也不能治愈客观不能安全经营的前提。

南川经营者接手酒店、民宿等物业,应核完整安全结论和依法可行用途,不只靠房东保证或自己愿意装修。存在现实危险,应依法采取措施,不为保留诉讼证据继续让无关公众进入危险场所。

四、无效后的损失按各自过错审查

最高法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9)最高法民再97号确认合同无效,判返保证金二百二十万元,未支持双方其他诉请。理由认为出租方对无效负主要责任,相应对外补偿费用自担;承租方对无效亦有过错,其损失自担。

不能把本案简化成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全部装修必获赔,也不能只因出租方主要过错就保证每项损失均全额转嫁。个案仍须核财产返还、损失形成和因果及各方行为。

五、签约和争议都要保留危险判断依据

材料可按鉴定及整改要求、双方知情、合同用途、实际加固和损失分组,明确信息形成时间。不能用一份新的普通检测替代旧有必须拆除结论,也不编造某地安全机构地址或审批结果。案例提示在危及公众安全的特定情形,合同自由和风险约定仍受公序良俗边界约束。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