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强制医疗案件中,法定代理人考虑病情和隐私,希望法院不开庭处理。不开庭是否意味着只看书面材料,就可以不见被申请人、不听被害人意见?刑诉解释对开庭例外、会见以及本人参与分别设有规则,家属希望简化安排,不能当然替代法院应履行的审查与参与保障。
不开庭须经法定代理人请求和法院同意
二〇二一年刑诉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才属于例外。不是任何朋友或普通联系人表示不方便,法院就应直接取消庭审。
提出请求时,应说明身份和具体理由,提交真实材料,并依法院决定继续配合程序。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不是最终裁判,也不能承诺为了保护隐私就必然获准;法院依法仍需判断是否适宜采用相应方式。
没有开庭,不等于可以省去会见和听取意见
同条明确,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并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不能将不开庭的例外,扩大成这些工作也可一概不做。被申请人的情况和被害方对行为、危险性等问题的意见,具有不同的审查意义。
被害方提出意见也不等于拥有决定是否强制医疗的否决权,仍须对应实际行为、责任能力和继续危害可能等法定问题。所有参与者均应保护病历和身份隐私,不用公开传播完整诊疗资料代替依法向法院提交。
本人要求出庭,应依据身体精神状态审查
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准许;出庭后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发表意见。不能仅因案件涉及精神障碍,就抽象认定本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表达机会。
是否具备出庭条件,应由法院按实际状态审查,不让亲属自行作医学结论。与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已经发表意见相比,本人依法能够参与的权利仍应单独关注,也不能为争取出庭擅自停药或改变真实诊疗安排。
调查可以依法简化,核心条件仍须核明
该条允许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无异议时,法庭调查简化。这不等于仅凭家属同意,就无需核实施相应暴力行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和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对有实际依据的异议,应清楚指出证据与问题。
可以保留请求不开庭的材料、法院安排、会见与意见提交记录,以及本人希望参与的真实意思,向办理法院提出具体程序请求。是否决定强制医疗及相应救济,仍依正式文书和法定条件处理。
需要落实的是适合案件实际的审理方式,同时保留法律要求的会见、意见表达与必要审查。不宜将不开庭理解为全部程序参与都已被代理人一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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