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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间家属请律师,律师能否向最高法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

死刑复核不是普通申诉的另一个名称,也不能因家属没有参加过二审就认为律师无事可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应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法律规定的表达意见权利,与保证不核准死刑、保证安排某种会见,必须分别看待。

先核案件进入的是哪一种复核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主体和相关程序有区别,应根据判决、二审裁定及报送状态核验,不能只听一句判了死刑就把所有案件都理解为同一阶段。

已经报请最高法复核,也不意味着裁判结果事先确定。律师要了解原审证据、程序和量刑依据,确认真实委托及可以依法开展的工作,不能把这个阶段简单说成再写一封求情信便完成辩护。

提出听取意见要求,应有清楚的案件和委托信息

第二百五十一条要求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听取意见,不是由家属自行约见任何法官就构成同样程序。律师可依法表明身份、提供委托资料、联系和案件信息,按照相应程序提出请求,保留提交及接收记录。

听取的具体方式、材料安排与案件进度需依法核实,不能承诺一定公开开庭或一定面对面见某位人员。法定程序权利值得及时行使,但不能被包装为付费即可获取关系或确保特定结果的服务。

意见要对应定罪、程序及死刑适用条件

审查可以包括证据矛盾、法定程序、个人作用、量刑情节及是否符合死刑适用要求等真实问题。重复抄写家属痛苦,并不能代替对原审认定和法律条件的具体分析;有利事实也不能靠虚构证明补齐。

新提供材料应注明来源、形成与取得时间、要证明什么以及与原审证据的关系。涉及他人信息或需调查核实的,依法提出线索,不由家属联系证人统一口径,也不伪造谅解或退赔凭证。

家属及时交材料,但不以焦虑替代事实

南川家属可以准备完整裁判、通知、委托及自己掌握的真实证据,由律师依法核查并及时沟通。不要等网上出现执行消息才开始确认阶段,也不要因中间没有获得口头答复,就认定所有材料必然没有被接收。

最终是否核准、改判或发回,取决于法定审查,律师提交意见不等于已改变结果。准确识别复核主体、及时依法提出有证据的意见,才能避免把该阶段误当成无法参与,或误当成可以承诺结果的私人交涉。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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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