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二审,家属询问律师费时,常把问题归结为“开一次庭多少钱”。但二审可能依法开庭,也可能依法不开庭;不开庭并不等于没有辩护工作,更不意味着律师能够通过报价决定法院采取哪种审理方式。南川当事人比较二审委托方案,应先确定办理阶段和具体工作,再约定不同程序情况下的费用结算。
审理方式由法定条件决定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依法应当开庭的死刑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等,应依法开庭。是否符合开庭条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审查,不是当事人只写一句“要求开庭”就必然实现,也不能因为二审尚未通知日期就推定永远不会开庭。
依法决定不开庭的,法院仍应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律师可以围绕争议证据、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并依法提出开庭、调查取证等申请。收费合同不应把“保证开庭”“保证改判”列作可实现的服务成果。
把二审工作的内容写到委托合同里
首先确认原一审委托是否包含二审。继续请同一名律师,不能只凭“以前已经交过费”判断范围;更换律师的,还涉及原卷宗和材料交接,不能把重新熟悉案件的工作视为必然重复收费或当然免费。应将合同约定和已经完成的工作逐项比较。
二审委托可以说明是否包括以下内容:阅卷并核对一审认定与原始证据的对应;会见、了解上诉意思和补充线索;分析上诉理由及期限;整理新证据或取证申请;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机关依法沟通;开庭时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具体次数、方式及发生新增材料后的处理,可以结合案件约定,不宜只留下“负责二审”四个字。
当事人应提供一审判决或裁定、送达材料、上诉状、此前辩护意见和已掌握的新材料。上诉期限不能因为尚在比较报价、等待会见或更换律师而自然延长,相关程序事项需要与费用洽谈同时处理。
不开庭时,哪些费用需要重新核对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完成整个二审阶段的服务,是否退费应依据约定、实际履行及有关规定判断,不能直接按庭审场次为零就推断全部服务为零。相反,如果合同把出庭另列为独立收费项目,尚未发生的出庭工作不应按已经完成出庭结算。预收差旅也应有对应的发生事项和凭据,不能把没有发生的交通住宿写成已支出。
原计划不开庭,后来决定开庭的,应核对原报价是否已包含出庭、增加工作量是否需要另行确认。新增鉴定或其他第三方事项,应区分服务费和外部费用,明确由谁提出、谁委托、如何审核,不宜在办理后才一次性追加无法核对的项目。
若二审发回重审,后续一审、再次二审、申诉或执行阶段是否包括在内,也应提前写清;笼统写“全程”容易留下分歧。终止委托或更换律师时,应办理材料及工作交接,并依合同和实际履行核对费用,不以家属付费代替被告人本人的合法辩护意思。
刑事辩护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能把二审改判减轻刑罚的幅度或无罪结果作为收费兑现条件。询价时要求说明收费依据、服务范围、付款节点和终止结算方法,比只比较“开庭价”“不开庭价”更能看清实际委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