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嫌疑人的体内涉毒证据收集,身体检查与后续监督不是一项可以随意互换执行人员的活动。二〇一六年程序规定第八条,要求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检查其身体,并由女性工作人员监控排毒。医师可以实施检查,不等于任何男性医师均可据此替代后一项女性工作人员要求。
同一条文中的两个环节分开核
该条对排出后的提取、扣押及相应笔录等作了规定,另就女性人员安排提出特定要求。核查应明确争议发生在身体检查、监督还是物证接收等环节,不仅看现场是否曾有一名女性或一位医生。
普通工作人员不能仅因穿着医疗服装,就被推定具有医师身份;已经有适当医师检查,也不表示后续人员配置无需再查。本文不介绍身体藏匿、排出或取物方法,具体医疗与安全处置应由有权、适当专业人员依法进行。
人格与隐私保护是条文明文条件
第八条允许在保障嫌疑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情况下,对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不能把固定证据理解为可无限展示身体、对无关人员开放观看,更不能让资料在工作需要之外传播。是否确有相应影像及其取得、管理范围,应通过合法渠道核查。
条文要求形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嫌疑人签名,拒签时注明;拒签不是编造其已认可的理由。实际物品、来源与称量送检仍须依法连接,人员安排合法与最后鉴定结论可靠,是相关而不同的审查问题。
不将其他阶段规则直接搬来
一般侦查身体检查、为找物进行搜查以及监狱收监检查,分别可能适用不同条文。不能把女犯收监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的身份要求,机械替代这里的表述;也不能因一般检查可由医师实施,就忽略本条后半句。
可依法记录措施种类、场所、时间、实际执行身份及异议,交受托律师核实。保存必要事实不等于公开敏感身体信息;提出程序异议也不授权以暴力拒绝合法措施。是否需要补正解释、相关证据能否采用,须依据完整事实和相应条件判断,不预先承诺单一人员问题可推翻全案。
依据:二〇一六年毒品取证程序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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