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查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专用标志,却称自己没有穿着它去骗钱,所以任何刑事规定都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另有规定。该条与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并非同一组行为条件。
先核对象是不是法定警用装备
需要查实际物品性质和适用依据,不能只看包装有警字、图案相似或商家宣传便给最终定性。普通商品、影视道具与依法应管制的专用物品,应按真实情况核,本文不列制作、仿制或使用方法。
同样,不能只因物品未被人拿去冒充,就不再调查实际非法生产、买卖行为。第二百八十一条要求的情节严重及主观、行为事实,应依法证明,不由交易一次、拥有某件物品或者个人自行设定的数量保证一律入罪或免责。
两种行为各自需要完整证据
第二百七十九条的重点在冒充法定身份招摇撞骗,对冒充人民警察另有从重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则有自己的对象、生产买卖与情节要求。生产销售者和实际冒充者可能是不同人员,不能仅凭曾有交易,就把另一人的全部犯罪自动归给对方。
也不能反过来从某人冒充警察,便推定他必然亲自非法生产或买卖所有相关物品。实际取得来源、交易参与、认识、身份表示及后续行为,应分别查明,具体罪数按真实构成和适用规则处理,不将文章中出现两个法条直接写成一律并罚。
资料不能只停在外观照片
可依法整理物品认定材料、原保管及交易记录、各人参与和被指使用事实,说明争议在对象、行为还是责任范围。对尚无权取得的材料提出具体核查线索,不自行购买更多物品验证性质。
发现涉嫌冒充执法,应通过正规机关核实并保护人身安全,不私下配合所谓罚没或公开无关个人信息。准确区分制作流通与冒充取利,是为了适用真实法条,而非以没有骗到钱取消另一项独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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